為了進一步規范全礦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強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1、凡進入我公司上崗的新員工,人力資源科必須組織到衛生部門批準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不得擅自到未經醫療批準的單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2、新員工上崗體檢,必須要有專人陪同到體檢單位進行體檢,并在體檢表上貼上體檢者的照片,以確保體檢的真實性。
3、不得安排未經上崗體檢的人員上崗,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職業。
4、公司在崗人員體檢的周期規定為一年,如果員工不按規定參加體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員工本人負責。
5、對體檢后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其復查及醫學觀察。
6、體檢后,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由企管部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如有與職業無關的疾病,負責體檢的部門,也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及時告知本人,以便進行治療。
7、人力資源科應當按規定妥善保存好職工的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遺失。
8、通風科應根據作業場所的粉塵分布情況,建立衛生工藝流程圖,并準確的確定衛生監測點。
9、作業場所粉塵、噪聲、有害氣體等的監測周期為半個月,特殊情況隨時監測。
10、對粉塵、噪聲、有害氣體超標的工序,由安全科在超標處設立職業危害警示牌,警示牌上應標明標準值和超標的情況,預防措施等。
11、后勤中心要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監督使用,并做到準確發放和指導正確使用,以減少職業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