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為加強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職業衛生事故的發生,從而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1、技術科、通風科、安全科負責企業防護設施維護、管理以及監督、指導實施等工作。
2、其他專業部門負責本部門使用范圍內的防護設施的維護管理。
3、公司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置、安裝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4、物資供應部門必須購置使用具有防護設施生產資質單位生產的防護設施。在購置防護設施產品時,應當注意索取:合格證、使用說明書、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購置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5、安全科檢查時注意對防護設施完好有效性進行查驗,發現異常應立即督促相關部門組織檢修。
6、安全科應每月進行一次以上針對防護設施的專題檢查,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進行驗證。
7、應明確防護設施的各教管理責任人,建立防護設施管理臺帳,做好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8、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9、未經申報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