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7、如果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8、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9、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10、公司下屬單位(項目部)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公司職業衛生檔案;
11、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12、公司下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13、對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應當知悉其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公司下屬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隱瞞其危害而采用的,對所造成的職業病危害后果承擔責任。
14、項目部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并實行交底簽字后方可上崗,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15項目部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6、項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7、施工人員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18、項目部組織施工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施工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項目部承擔;
項目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施工人員,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19、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項目部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公司領導,啟動應急預案;
20、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項目部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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