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標準是以保護勞動者健康為目的,對勞動條件各種衛生要求所做出的技術規定,可視作技術尺度。他可被政府采用,成為實施職業衛生法規的技術規范,衛生監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據。1965年由原國家建設委員會、衛生部批準、發布的《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準》是我國第一部與職業衛生有關的國家標準,其中規定了8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這個標準經多次修訂后成為《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1981年,我國成立了包括勞動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在內的全國性衛生標準組織,衛生標準工作取得長足的進步。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職業衛生標準必須符合國際慣例和要求。因此,我國于2002年將《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修訂為兩個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了設計應考慮的一般衛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則重點規定了化學性的接觸限值。此外,新標準有一些重要的變動,除增加了化學物的接觸限值外,還采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作為主體性的限值單位。生產性粉塵的標準除總塵外,要求主要測定呼吸性粉塵。
四、國際職業衛生法規與管理
職業衛生法規、管理與國家的歷史及體制有關,因此它在各國的情況大不一樣。隨著歐洲工業化的進程,德國在19世紀即著手建立社會保障系統,保險職工的疾病、養老和工傷事故,并于1894年7月6日出臺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險法(包括工傷和職業病)。相比之下,美國聯邦政府管理職業衛生還是近期的事情,1970年以前尚沒有全國性法規,某些州有,但保護的程度在各州間有很大差別。1970年美國國會頒布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要求為全國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
此外,有些國際組織和學術團體制訂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規,力求在世界范圍保障工人的健康。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職業衛生法規與管理也成為世界范圍的問題。發達國家的工業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世界銀行1981年報告稱亞洲(日本除外)、拉丁美洲和東歐為新興市場,發達國家投資占當地發展資金的2/3。工業化給這些國家的經濟和社會帶來好處,也使環境惡化、健康受損。許多國家沒有勞動保護的法規,即使有,也缺乏管理。它們忽視職業病,不承認工人獲賠償的權利。世界勞工組織估計,每年全世界有22萬工人死亡,1.25億例工傷。WHO報告,世界每年發生1千萬例職業病,幾乎全在發展中國家。目前,職業衛生(包括環境衛生)最大的挑戰是在國際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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