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射工作的禁忌癥
放射工作人員除按一般工作人員健康標準要求外,具有下列情況者,不宜參加放射工作。若已參加工作,則根據情況建議給予減少接觸、短期脫離、療養或調離等處理。
1.血紅蛋白低于110g/L(男)或100g/L(女);
紅細胞低于4×1012/L(男)或3.5×1012/L(女)
血紅蛋白高于180g/L或紅細胞數超過7×1012/L。高原地區參照當地正常值處理。
2.就業前白細胞持續低于4.5×109/L者;已參加放射工作人員,白細胞持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9/L者。
3.血小板持續低于100×109/L者。
4.嚴重的心血管、肝、腎、呼吸系統疾患、內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膚疾患和較重的晶狀體混濁或高度近視者。
5.神經、精神異常,如癲癇等。
6.其它器質性或功能性疾患,放射衛生防護部門可根據病情或接觸放射性的具體情況(如放射工作的種類、水平)、本人工作能力、專業技術和需要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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