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工作,由企業行政或供應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督促檢查。
6)特殊防護用品應建立定期檢驗制度,不合格或失效的,一律不準使用。
7)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
(3)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檢驗與認證
為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建立了質量檢驗與認證制度。
勞動防護用品檢驗機構負責全國勞動防護用品《產品合格證書》和《產品檢驗證》的發放工作。各省、市建立地方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檢驗機構,對當地生產和經營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監督,督促檢查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標準。
國家安全生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必須具有一支足夠能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隊伍。并能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生產、試驗和檢測。
具備申請取證條件的企業,經檢驗單位對企業進行質量保證體系審查及產品抽樣檢驗檢測后,審查合格,由國家安全生產部門頒發生產許可證,并報全國工業產品許可證辦公室統一公布名單。
2.健康監護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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