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勞工在作業場所,因有害因子存在空氣中而危害勞工健康,世界各國勞工主管機關皆訂有容許濃度,以為事業單位評估與控制環境與控制的一項指標;其規定數值因各國工業技術背景及有害化學品含量等因素而略有不同。大部分自由國家,均以美國資料為藍本,而美國容許濃度之訂定系基于:
1.資料與工業經驗。
2.動物實驗數據。
3.似化學品之外插法而定。
在理論上,任何有害物質在足夠劑量下,均對人體不利。勞工暴露的工作場所,或多或少皆有各式各樣有害化學物質存在。為維護勞工健康,對其濃度應有限制。在環境規制上,或事業單位管理上,必須有一被認為對大部分勞工無害之標準,以為遵循。
在勞工暴露于污染物的工作環境中,理論上將會有四種程度之生物反應:
1.無法察覺的反應。
2.輕微而緩和的反應。
3.可逆的反應。
4.不可逆的反應。
生物系統的反應,決定于該系統吸收的總劑量,而總計量又決定于暴露污染物的濃度與時間。我國現行所采取之標準,系基于生物系統可逆反應為理論基礎。人體與劑量反應的關系,如圖12-1所示。
圖1? 劑量與人體反應關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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