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做好防塵防毒工作,保證公司作業場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搞好防塵防毒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應在公司領導下,由生產副總經理和總工程師主管,職業健康安全部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二、公司應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關心員工的安全、健康,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時,應同時計、布置、檢查、總結、評比防塵防毒工作。
三、每年在安排生產時,應完成防塵防毒規劃和采取技術措施所需的經費、設備、器材等同生產計劃一同安排,把防塵防毒措施計劃列入技術措施計劃和財務、物資計劃中去,切實予以保證。
四、公司應對上崗前的員工進行防塵防毒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普及有關防塵防毒知識,督促員工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員工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五、在改建、新建、擴建可能產生有毒有害作業的項目時,防塵防毒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建設項目開工前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中毒防護設施設計,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時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凡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都應采取降低塵毒危害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以及設備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密閉化或采用隔離操作等措施。
七、各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毒物品,不在作業場所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在生產過程中盡可能的使用無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應當優先選擇使用低毒物品。
八、各單位對于散發有毒氣體的工藝設備,應當密閉生產設備,改革工藝和原料路線,縮短工藝流程,減少工藝設備。
九、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應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應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
十、 各單位應在有毒有害作業場所設置有效的通風裝置,對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業場所,應設置自動報警裝置和事故通風設備設施,高毒作業場所應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應的泄險區。
十一、各單位應在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當設置黃色區域警示線、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高毒物品場所應設置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對有粉塵和毒物的車間應有沖洗地面和墻壁的設施,車間地面應平整,易于沖洗,經常有液體的地面應不透水,并有適當的坡度和地面排水口或排水溝,對有劇毒的物質及酸堿等腐蝕性介質的廢水,應經過水處理系統處理合格后在進行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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