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標準。原標準GB/T 18200-2000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本標準是為《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中所規定的放射性疾病報告制度配套使用。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
本標準起草人:譚紹智、常世琴、汪有蕃、王敬英。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格式及內容
Report form and contents for radiation induced occupational diseases
GBZ/T 156-2002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格式與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放射工作人員因職業原因受照并由放射病診斷組確定診斷后書面報告。
2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格式與內容
2.1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書面報告應認真填寫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單,詳見表1。
表1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單
| 姓名 性別 年齡 工種 從事放射工齡 |
| 單位 通訊地址(含郵編) 身份證號 電話 |
| 本人通訊地址(含郵編) 電話 |
| 診斷: 診斷日期: 年 月 日 |
| 主要診斷依據: |
| 受照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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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照劑量: |
| 主要臨床表現(包括主要化驗及特殊檢查陽性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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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治療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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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健康狀況及處理: |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標準。原標準GB/T 18200-2000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本標準是為《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中所規定的放射性疾病報告制度配套使用。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
本標準起草人:譚紹智、常世琴、汪有蕃、王敬英。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格式及內容
Report form and contents for radiation induced occupational diseases
GBZ/T 156-2002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格式與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放射工作人員因職業原因受照并由放射病診斷組確定診斷后書面報告。
2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格式與內容
2.1 職業性放射性疾病書面報告應認真填寫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單,詳見表1。
表1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單
| 姓名 性別 年齡 工種 從事放射工齡 |
| 單位 通訊地址(含郵編) 身份證號 電話 |
| 本人通訊地址(含郵編) 電話 |
| 診斷: 診斷日期: 年 月 日 |
| 主要診斷依據: |
| 受照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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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照劑量: |
| 主要臨床表現(包括主要化驗及特殊檢查陽性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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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治療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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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健康狀況及處理: |
診斷單位: 授權診斷醫師簽字:
年 月 日
2.2 填寫《職業性放射性疾病報告單》的要求。
2.2.1 關于診斷
如一人同時患兩種或兩種以上放射性疾病時,只填一份報告單。
2.2.2 關于受照史
應寫明受照原因及簡要經過。如系外照射,應寫明射線種類,全身或局部,一次或多次受照,或慢性小劑量照射。如系內照射,應寫明放射性核素名稱,進入體內的途徑及量。
2.2.3 關于受照劑量
應寫明全身和/或器官(組織)的吸收劑量(注明實測值或估算值)和/或生物劑量的估算結果。
2.2.4 關于治療措施
只填寫主要的起關鍵作用的治療措施。
2.2.5 關于目前健康狀況及處理
根據填寫報告單時病人的情況分別寫出預后估計(良好、較好或不好)或結局,如治愈、好轉、致殘(需按評定結果)、死亡、以及繼續從事放射工作、暫時或永久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