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業衛生檔案工作,加強職業衛生檔案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并向生產場所所在地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職業病防治院,以下統稱為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送職業衛生檔案材料。
省直管企業向省職業病防治院報送。
用人單位首次報送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應當結合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同時進行。
用人單位生產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向變更的生產場所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重新報送(省直管企業向省職業病防治院報送)。
第三條 用人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單位基本資料,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職工人數、職業衛生管理組織、產品名稱、產量、生產工藝流程、生產原料等內容;
(二)職業衛生宣傳培訓資料,包括宣傳形式、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考試情況等內容;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布、接觸人群情況等內容;
(四)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定點和檢測情況、職業病防護和應急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等內容;
(五)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禁忌證處理、職業病病人管理等內容;
(六)建設項目衛生審核資料,包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情況等內容;
(七)工作記錄資料,包括職業衛生工作決策、職業衛生自查情況、職業衛生監督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八)法律法規資料,包括職業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內容;
(九)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應當存入職業衛生檔案的資料。
第四條 用人單位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送的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應當包括:基本情況、生產中使用和產生的化學物質、工作場所工種及其接觸危害因素目錄、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點分布、勞動者基本信息一覽表等內容。職業衛生檔案報送材料的樣式由省衛生廳統一制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寫職業衛生檔案有關內容,保證職業衛生檔案的準確性;
(二)每年九月對職業衛生檔案進行復核,并及時修訂;
(三)每年十月將更新后的職業衛生檔案材料送交原接受報送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四)及時將職業衛生檔案信息錄入計算機,加強職業衛生檔案信息管理。
(五)建立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職業衛生檔案及相關原始資料。
第六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工作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
第七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職業衛生檔案數據采集和匯總,建立轄區衛生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數據。
第八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將檔案信息定期抄送同級衛生監督部門。
第九條 各級衛生監督所應當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督促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報送職業衛生檔案。
第十條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時,應當向原接受報送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辦理職業衛生檔案注銷手續。
第十一條 衛生部門對用人單位報送的檔案負有保密義務,應當有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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