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機構應當每季度向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機構資質認證辦公室上報職業衛生技術工作情況。
第三十一條 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機構資質認證辦公室依據各機構職業衛生技術工作開展情況,不定期組織抽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北京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對職業衛生技術機構的經常性監督檢查,北京市衛生監督所和區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年檢、抽查中不合格的職業衛生技術機構由北京市衛生局責令限期3個月內進行改正,期間暫停其職業衛生技術工作。改正期結束,合格者準許繼續執業;不改正或者經檢查仍不合格的,由北京市衛生局取消其資格,并收繳《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機構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北京市職業衛生技術機構資質擅自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根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進行處罰: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工作的;
(二)不履行《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相應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三十六條 從事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未按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技術機構在申請資質或者年檢、抽查時,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舉報資料的,根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北京衛生局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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