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與解析
(一)《審核規范》要求
4.5.1 績效測量和監測
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程序,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進行監測和測量。這些程序應滿足下列要求:
(1)適用于用人單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測量;
(2)對用人單位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實現程度的監測;
(3)主動測量,監測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運行標準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監測事故、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歷史證據;
(5)充足的監測與測量數據和結果的記錄,以便于隨后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分析。
如果績效測量和監測需要用到監測設備,用人單位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對這類設備進行校準和維護,并應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及結果的記錄。
(二) 解析
1.根據戴明的PDCA循環的原理,在計劃 (Pian) 予以實施 (Do) 之后,應對實施的情況進行檢查 (Chec),檢查之后予以改進(Act)和提高。其中檢查實施的情況是一非常重要的環節。這里的檢查不僅包括現場的檢查,還包括對各類計劃實施情況的全面檢查。而績效測量與監測,則是這種檢查的核心內容。
2.用人單位應建立和保持對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文件,以規定應對OHS績效進行定性和定量監測與測量的范圍和具體內容。
3. 定性的監測與測量多為軟件管理(從法律、法規、標準、制度到人的管理水平、意識與能力等)方面。用人單位可以參考本行業的“安全性評價標準(規范)”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評價檢查、監測和測量。
4.定量的監測和測量多為硬件管理(從設備、設施、廠房建筑、工具、輔具到成品:原輔料一作業環境等)方面。用人單位可以參考本行業的“安全性評價標準(規范)”中設備設施、勞動衛生與作業環境評價的有關條款,進行評價、檢查、監測和測量。
5.OHS 監測與測量應與用人單位的OHS 方針、OHS 目標和管理方案相適應;即目標和方案已確定的應實施與運行的內容,均以采取定性或定量的方法予以監測和測量。
6.監測和測量分為主動性和被動性兩種。凡是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用人單位目標計劃展開的各項實施與運行工作的監測與測量,均為主動性的;凡對因必然性或偶然性的因素導致了事故(未遂事故)、職業病、不良事件或效果的監測與測量,均為被動性的;但被動性測量與監測也是為了防止再次發生而采取的必要措施,這種歷史的證據是應該留下的。
7.在監測與測量的過程中,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不符合,此時應做好詳細的記錄,并通過有關責任部門與主管人員予以糾正,并在規定的時間予以復查。
需要說明的是:用人單位自身進行檢查、監測、測量包括審核與管理評審時,尚若揭示的不符合事件越多,對應的糾正率越高,反映的問題越真實,采取的措施越有效,說明該用人單位(包括用人單位的下屬單位)OHSMS 實施與運行就越成功。反之亦然。
8.用人單位監測與測量的方式、周期、記錄、考核等不要求形式統一,但也應符合“可知、可信、可靠、可控”的原則。
9.用人單位用于硬件監測和測量的設備或儀器,應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如電壓表、電流表、接地電阻測試儀、兆歐表、照度計、溫控計等),以保證測量與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對這類設備的校核和維護應有程序文件并作以記
二、OHS 績效鍘量與監測相關的資料
1.用人單位開展安全性評價時“綜合管理”中有關的資料;
2.用人單位開展安全性評價時“設備設施評價”中有關的資料;
3. 用人單位開展安全性評價時“勞動衛生與作業環境評價”中有關的資料;
4.用人單位在OHSMS 建立、運行與持續改進中不符合的揭示與改進的全部資料;
5.用人單位用于監測和測量的設備和儀器進行校核與維護的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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