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校隊爐前壓力表。
???? 如果在一個鍋筒上裝有兩塊壓力表,沖洗壓力表完畢后,還要校隊兩塊指示的壓力數值是否相同。其指示值的差不得大于0.065-0.075兆帕。
4.2.5 汽壓升到0.2兆帕時,對各種排污閥依次放水。
排水前,應先將鍋爐進水至較高水位。排水時,應注意水位變化,水位不得低于鍋爐最低安全水位線。并檢查排污閥是否正常,放水完畢,應檢查排污閥是否關嚴。
4.2.6 汽壓升到工作壓力的2/3左右時,應對蒸汽管道進行暖管。
暖管時間一般為2小時,溫升速度宜控制在2-5℃/min,對工作壓力小于或等于0.69兆帕的鍋爐,其暖管時間約為30分鐘。對鍋爐至蒸汽母管間的主汽管,其暖管時間約為20-30分鐘。
4.2.7 暖管時,蒸汽管道應膨脹良好,支吊架正常。若蒸汽管道發生振動或水沖擊時,應立即關閉主汽閥,停止暖管,加強疏水,待振動消除后,再緩慢開啟主汽閥,繼續暖管。
4.2.8 鍋爐供汽前,應再次全面檢查,對水位報警器進行試叫,驗證其可靠性。
5.并爐供汽
5.1 并爐時,鍋爐設備應情況正常,燃燒穩定;啟動鍋爐汽壓稍低于蒸汽母管壓力0.05-0.1兆帕,緩慢開大主汽閥,待聽不到汽流聲時,全開主汽閥(全開后回半圈)。
5.2 并汽后,關閉主汽管上的疏水閥、旁路閥門。
5.3 并爐或直接供汽時,應保持汽壓、水位及爐溫穩定,并緩緩增加鍋爐出力。
若發生蒸汽管道水沖擊時,應立即停止并爐或供汽,減弱燃燒、加強疏水,待正常后再重新進行。
5.4 供汽后,應注意維持鍋爐水位和各儀表指示的變化,開始做運行記錄。對鍋爐及輔機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將點火到并爐供汽過程中的主要操作情況所發現的問題,記入有關記錄薄中,及時通知維修人員對其消除。
5.5 并爐后每班必須進行下列工作:
5.5.1 沖洗玻璃水位計一次;
5.5.2 檢查鍋筒、集箱、省煤器排污閥而后疏水閥的嚴密性;
5.5.3 根據鍋爐水質情況,所有排污閥排污一至二次,定期排污應在“負荷低、水位高”時進行;
5.5.4 對鍋爐受熱面自動吹灰6—8小時進行一次。
6.鍋爐的正常運行
6.1 定期試驗高低水位報警器和低水位、超壓聯鎖保護裝置。
試驗時許保持鍋爐運行穩定,水位表指示正確,當鍋爐水位接近最高或最低安全水位時,水位報警器應鳴叫,水位信號應顯示;當鍋爐水位達到最低安全水位線時,低水位聯鎖保護裝置應動作,自動停爐;當鍋爐壓力達到保護值時,超壓聯鎖保護裝置應動作,自動停爐,否則,應停止試驗,消除所發現的問題,并重新試驗。試驗結果及所發現的問題應予以記錄。
6.2 根據生產車間用汽負荷變化及時調整燃燒,確保生產需求。
6.3 缺水、滿水事故的處理
?? 鍋爐水位表中看不到水位線時,應立即停爐(壓火),并停止上水;嚴禁盲目向鍋爐進水或排水。停爐后,采用“叫水法”查明水位。查明水位后,分別按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6.3.1 輕微滿水
應將自動給水調節器改為手動,部分或全部關閉給水閥門,減少或停止給水,必要時可開啟排污閥,排出少量爐水,使水位降到正常水位線,然后恢復正常運行。
6.3.2 嚴重滿水
采取緊急停爐措施,關閉給水閥門,停止向鍋爐進水,彬打開省煤器再循環閥門或旁路煙道。開啟排污閥,加強排水,但要注意水位表內的水位,防止排水時疏忽大意,又造成缺水事故。開啟主汽管、分氣缸和蒸汽母管上的速水閥門。待水位正常后,恢復正常燃燒,當壓力升至工作壓力時,再投入正常運行。
6.3.3 輕微缺水
?? ?應適當增加給水量,必要時可投入備用給水管路。
6.3.4 嚴重缺水
?? 嚴禁向鍋爐進水,并立即采取緊急(熄火)停爐措施。
6.4 汽水共騰事故的處理
?? 減弱燃燒,降低負荷,關小主汽閥。開啟連續排污閥、定期排污閥,加強給水,一降低鍋爐的含鹽量,改善爐水品質,增加對爐水分析次數,打開蒸汽管路和分氣缸三的疏水閥門。爐水品質未改善前,不允許增加鍋爐負荷;待爐水品質改善,水位清晰時,可逐漸恢復運行。
6.5 爆管事故的處理
?? 爐管輕微破裂,如鍋爐水位尚能維持正常,裂口不可能迅速擴大時,應加強給水,減負荷運行,并立即啟用備用鍋爐,待備用爐升火投入正常運行后再按正常停爐處理。爐管爆破,水位和氣壓迅速下降時,應緊急停爐。如水位低于最低水位或不可見時,切忌向鍋爐進水,但要維持引風機運行,待排盡煙氣和蒸汽后停止。停爐后,即關閉主汽閥。
6.6 在運行中,安全閥嚴禁解列。
嚴禁用加重物,移動重錘,將閥芯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或使安全閥失效。為防止安全閥因閥芯和閥座粘住而失效,應每周對安全閥進行一次手動放汽或放水試驗,試驗時鍋爐汽壓宜高于額定蒸汽壓力的75%以上,并每季度對安全閥進行一次自動排汽試驗。
6.7 鍋爐各壓力表的指示每班至少對照一次。若發現指示不正常時,應及時處理。應定期沖洗壓力表存水彎管。每半年校驗一次壓力表。
6.8定期排污
6.8.1先開慢排,再微開快排、預熱排污管道,無水擊時全開快排,進行排污;排污完后,先關快排,后關慢排,再將快排開關一次,放出兩閥間的殘水。:從鍋筒、每組水冷壁下集箱排除爐內的沉淀物,并補充連續排污的不足,改善爐水品質。
6.8.2 排污時應緩慢進行,以防止水沖擊。如管道發生嚴重震動,應停止排污,待震動消除后,再進行排污。為提高排污效果,在預熱排污管后,可將二次閥
可將二次閥反復開關幾次。
6.8.3 定期排污時,應注意監視給水壓力和鍋筒水位的變化,并維持水位正常。鍋筒排污持續時間,當排污閥全開時不宜超過半分鐘;其余的每一循環回路,不宜超過15秒種,各循環回路的排污必須依次進行。
6.8.4 排污時,嚴禁使用加力桿(套筒),敲擊等方法強行開啟排污閥。排污閥不能開啟時,可暫停該回路排污,應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處理,并將問題及結果予于記錄。
6.8.5 當兩臺或多臺鍋爐共用同一根排污總管時,而每臺鍋爐排污管上又無逆止閥時,嚴禁同時排污。
6.8.5排污完畢后,待排污管自然冷卻后,檢查各排污閥后的管道是否燙手,確認各排污閥是否關嚴。如排污閥內漏,應查明原因,予與消除。
6.9. 轉動機械的運行:
6.9.1 對水泵、風機、上煤和除渣等轉動機械,在啟動前,須檢查各轉動部分應無摩擦和異狀現象,轉向正確,軸承油位計不漏油,油位正常,油質清潔,軸承冷卻水充足,通暢,傳動皮帶無跑偏及脫落現象,聯軸器完好,安全護罩完好,地腳螺栓牢固。
6.9.2 水泵啟動前,向泵內灌滿水并排出泵內空氣。泵啟動時,應緩慢開啟進水閥,當水壓達到規定值時,再緩慢開啟出水閥,并調節好給水量。
6.9.3 風機啟動時,應關閉其進口調節擋板,當風機啟動運轉正常后,再緩慢開大進口調節擋板,并調節好風量。
6.9.4 運行中,定期檢查轉動機械電機的電流和溫升,其電流和溫升不得超過規定值。
6.10. 自動裝置的運行:
6.10.1 投入自動裝置應具備以下條件:
自動裝置的調節機構完整好用;鍋爐運行穩定,參數正常。
6.10.2 自動裝置投入運行時,仍須監視鍋爐運行參數的變化,并注意自動裝置的動作情況。避免因其失靈而造成不良后果。當采用自動裝置控制鍋爐水位時,應特別注意監視鍋爐水位表中的水位防止發生缺水(滿水)事故。
6.10.3 使用微機控制的鍋爐,在微機投入運行后仍須監視鍋爐一次儀表的指示并加強巡回檢查,防止因一次表失靈造成微機控制失誤。
6.10.4 鍋爐運行不正常,自動裝置不能維持鍋爐運行參數在允許范圍內變化或自動失靈時,應將有關的自動裝置解列。
6.11. 巡回檢查
鍋爐運行中,運行人員應定時對鍋爐房各部位進行巡回檢查和維護,以便及時發現鍋爐設備的隱患和故障,保證其安全運行。巡回檢查主要內容如下:
6.11.1 水位、汽壓、汽溫正常、安全附件和測量、控制儀表以及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6.11.2 受壓元件各可見部位無鼓包、變形、滲漏等異?,F象。
6.11.3 爐墻無裂縫、傾斜或倒塌,鋼架未燒紅或變形,爐門完整,開關靈活。
6.11.4 汽、水及排污管道和閥門無泄露(包括內漏)現象,閥門開關靈活。
6.11.5 鍋爐燃燒工況良好,供汽正常。爐內無異常響聲(主要是漏水、漏汽聲)。
6.11.6 燃燒設備及其他轉動機械完好、冷卻、潤滑正常。
6.11.7 煤、水、電、汽等計量儀表指示正常。
6.11.8 環保設施運行正常。
6.11.9 運行人員還應保持鍋爐設備各部位和工作場地周圍的整潔,做好無雜物、無積灰、無積水、無油垢。
6.12 ?緊急停爐:
緊急停爐也稱事故(或故障)停爐,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6.12.1 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
6.12.2 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然繼續下降;
6.12.3 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6.12.4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6.12.5 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12.6 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6.12.7 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