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安全重機技術操作規程通則》中有關規定。
2.作業前應做到:
2.1 檢查機械周圍有無障礙物。
2.2 檢查防風裝置、防爬裝置、鐵楔、防轉定位銷、旋轉機構制動器是否處于脫離狀態。
2.3 各控制手柄(按鈕)是否處于零位,電纜線是否處于安全位置。
2.4 空載試驗:起升、下降、變幅旋轉一周,檢查各機構是否正常。
2.5 重載試驗:起吊貨物離原貨點≤0.5m高時,檢查制動裝置是否安全可靠。
3.作業中應做到:
3.1 集中精力,認真操作,看清手勢,眼隨鉤走,余光了望,起鉤平穩,落鉤輕準。
3.2 起吊貨物應垂直,貨物吊起不宜過高,以能越過障礙物為準。旋轉時要防止本機與前后機械、平衡重與船舶、貨物與船舶及其他障礙物相撞。
3.3 船舶作業,重鉤應在安全網上方通過,防止貨物落海。
3.4 背靠背作業時,兩機中心距不得小于安全作業距離。
3.5 起吊長、大笨重貨物,要慢速起鉤、運行,貨物兩端須用安全索牽拉,以免搖擺碰撞。
3.6 作業中如停電,必須將控制手柄收回零位。并采取措施,將貨物放置地面。
3.7 如有故障停電,司機離開操作室時,應在總閘上掛“有人作業,禁止送電開車”標牌,以保安全。
3.8 電動機工作溫度如超過本機規定值時,應停機檢查,待溫度降至允許值后方可繼續作業。
3.9 提升貨物高度時,鉤頭滑輪與吊桿滑輪間距不得少于1.5m 。
3.10 門機作業現場和鉤頭路線,嚴禁人員、車輛通過或逗留。
4.作業中“十不準”:
4.1 不準起吊重量不明、被壓住的貨物或用抓斗抓海底的貨物。
4.2 不準起吊散漏、捆碼不牢的貨物。
4.3 不準吊貨在人員、車輛上方通過或停鉤。
4.4 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準用兩臺門機合吊一件貨物。
4.5 不準用貨物、貨盤、吊鉤、抓斗等帶人升降。
4.6 不準用吊鉤斜拉、抽拔及使貨物劇烈擺動作業。
4.7 不準利用限位開關停止各機構動作。
4.8 未戴絕緣手套,不準進行拖拉帶電電纜。
4.9 不準在吊起的貨物上進行拆卸或加固作業。
4.10 不準用電阻器炙烤物品。
5.作業后應做到:
5.1 作業完畢,應將吊臂收到最小幅度,吊臂方向朝岸側,吊鉤升至離地面15m 左右。抓斗應放置在不影響交通、消防的安全地方。
5.2 離開機械前,應切斷電源,手柄收回零位,扭緊旋轉制動器,啟用防爬裝置、鐵楔,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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