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炮眼封泥應采用水炮泥。裝填水炮泥時應先緊靠藥卷填上0.03 ~0.04米的炮泥,然后裝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過猛和壓的太緊,以防搗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應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塊狀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2.炮眼深度和封泥量的規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 米時,不準裝藥放炮;
(2)炮眼深度為0.6 米至1 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長度超過1 米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 米。
13.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一次裝藥分段放炮或分段裝藥分段放炮的方式進行裝藥作業;
14.設警戒
(1)聯線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放炮員須為警戒人員之一;
(2)警戒線必須設在頂板、支架完好的地點,并要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3)放炮時,所有人員都應在警戒線之外;
(4)工作面若與其他采掘面貫通,在相距15 米時,必須在要貫通處設警戒,直至貫通。貫通處兩頭都要在放炮前檢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局、礦的規定。
15.檢查及處理
在聯線和放炮前,放炮員要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放炮的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聯線放炮。
(1)放炮地點20 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時;
(2)存在第20 條的各項問題未處理或處理后又出現時;
(3)沒按第24 條的規定設好警戒;
(4)放炮母線不足50 米;
(5)應該掩蓋維護好的設施未進行掩蓋和維護;
(6)沒按規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長度不足;
(7)分段放炮時,子未扶起。
16.聯線
(1)要按照作業規程規定的放炮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放炮;
(2)嚴格執行誰聯線誰放炮,即放炮母線聯電雷管腳線及檢查線路和通電都必須由放炮員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單排眼、雙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聯線都采用大串聯法,最后剩下的兩條腳線在未和母線聯結前要扭結成短路;母線未和腳線聯結前,兩端必須扭結成短路。
(4)母線與腳線聯結后,再沿路檢查母線。放炮員應最后退出放炮地點。
17.放炮
(1)母線與電雷管腳線聯結后,放炮員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聲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員沿路檢查路線,第二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快放炮啦”;
(3)到達放炮的警戒地點后,將母線聯接在放炮器的接線端并擰緊,這時第三次吹口哨并大聲叫喊“放炮啦”,等待30 秒后,用鑰匙將開關轉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定,將開關鑰匙轉到原來放電位置起爆;
(4)炮響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鑰匙,然后將母線從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結短路。
18.炮后檢查
(1)放炮員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放炮后的檢查工作,檢查及處理內容同第20 、25 條;
(2)通電后若沒有爆炸,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5 分鐘、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 分鐘后,放炮員方可沿線路檢查不爆的原因;
(3)在確屬由聯線不良造成不爆時,可以重新聯線放炮;
(4)若確屬瞎炮,應按第29 條辦法處理。
19.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 米處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2)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引余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3)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4)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20.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若遇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清情況。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煙并經班組長同意后,放炮員須吹長哨并大聲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讓其他人員進入工作面作業。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規定地點或親自攜帶收藏。
23.清點剩余電雷管、炸藥,填寫消耗單并須經班組長簽字。當班要辦好爆破材料退還手續,不準私藏電雷管及炸藥。
24.向下班放炮員交班,介紹當班工作情況。
25.升井后要將瓦斯檢定器或瓦斯檢定燈交回礦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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