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九十條工作前的檢查
(1)工作區段內,所使用機電設備是否完好,聯結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可靠。
(2)工作區段內的軌道、道岔的鋪設是否符合質量標準。支架是否安全可靠,運輸線路是否暢通等。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否則不得開始工作。
第九十一條運輸司機有權拒絕任何人的違章指揮,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第二節人推礦車
第九十二條推礦車時要頭戴礦燈,注視行車前方,思想集中。在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岔口、風門時,開始推車、停車、掉道、前方有人或障礙物時,都必須提前發出警號。
第九十三條過道岔要提前減速,慢速通過道岔;過彎道要在礦車外側加力;通過風門前,減速停車,先打開風門,礦車通過后立即將風門關閉。通過兩道風門時,嚴禁同時打開,通過一道,關閉一道;嚴禁用礦車撞開風門;行車中要時刻注意行人、風筒、管線、設備等。
第九十四條在行駛架線機車的水平大巷內人力推車時,必須經礦調度室或調度站值班人員批準,并在規定時間內推運完畢。
第九十五條嚴禁在坡度超過千分之五的巷道內推車。
第九十六條推車工的頭部不得伸入礦車上方。嚴禁放飛車和蹬車。
第九十七條同方向多車推行時兩車的距離不得小于10米。前車掉道或停止時,要警告后方車輛。
第九十八條平巷停車時,必須用木楔或十字道木制動阻車。
第九十九條送入車場的重車要插好礦車聯結插镢。
第一百條礦車掉道上道時,上道人員要有專人統一指揮。在有架空線的巷道內上道時,上道人員嚴禁觸動架空線。用鐵道或木杠撬車時,撬物長短要合適,不得用力過猛,手腳必須置于撬物上方。在車一側背扛礦車上道時,要注意周圍環境的安全,防止擠傷。重車掉道應使用上道器上道。
第三節小絞車運輸
第一百○一條司機必須是從事井下工作半年以上,經專門培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方可持證上崗。司機每年培訓一次,考核不合格,調離工作。
第一百○二條開車前的檢查
(1)各零部件要齊全,螺絲不得松動及缺損。
(2)開停車的運轉要靈敏,制動閘必須可靠。
(3)滾筒上鋼絲繩排列整齊,鋼絲繩磨損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4)電氣操作按鈕應靈敏可靠。
(5)斜撐點柱、壓車點柱、車座等必須牢固。
(6)礦車的保險繩、礦車聯結插銷、聯結環等要安全和齊全可靠。
(7)滑輪點子、滑輪、繩套、繩卡必須牢固可靠。
(8)檢查潤滑系統及注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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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壩安全操作規程
巡壩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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攪拌機操作規程
鏟車司機操作規程
井下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皮帶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井下探放水操作規程
非煤礦山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鉆探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信號工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