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正常操作
第14條必須對列車組列情況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工作完畢并合格,上車坐穩后方可通知司機開車。
第15條行車時負責觀察后部車輛運行情況,發現車輛掉道或有人扒車時及時通知司機停車處理。
第16條監督提醒司機按規定發警告信號和在道岔、彎道段減速慢行。
第17條行車途中遇到障礙時,必須在停穩車后方準下車處理。
第18條機車通過風門時,嚴禁將兩道以上風門同時打開;如列車過長時,應分批通過。
第19條在列車進入車場前,必須事先下車觀察車場情況,確認不影響行車安全后,方可發信號準許列車進入車場。
第20條在存車場存車時,嚴禁異道頂車。車輛摘鉤后,必須對所停車輛進行可靠掩車;列車出車場后,必須將車場道岔恢復至正常行車線路;嚴禁在規定存車場外或道岔上存放車輛。
第21條一般情況下禁止頂車作業。確需頂車作業時,必須在前方進行探路。嚴禁頂車不掛環。
六、收尾工作
第22條每班工作結束后,將列車紅尾燈交送充電室及時充電,并將連接器與接班跟車工進行交接,履行交接班手續后,方可離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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