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切實保證職工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電力系統、載波產品的安全運行,結合電力生產多年來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程。
各分公司、辦事處的技術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
第2條 各分公司、各部門、各辦事處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充分監管,對存在隱患,可預測危險等應堅決杜絕現場作業人員違規操作。嚴格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對造成安全事故的相關領導,應堅決采取措施,做相應的違規懲處。
第3條 本規程適用于運用中的東軟相關產品的安裝、調試與維護工作中。以及用戶電氣設備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
各分公司、各部門、各辦事處可根據現場情況制定補充條文,經總公司相關領導批準后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系指全部帶有電壓或一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第4條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第5條 東軟現場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每年一次)。
二、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具有經國家權威機構考試合格并頒發的《電工證》同時熟悉用電環境中的各種作業危險。
三、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第6條 東軟現場工作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現場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溫習本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后,方能恢復工作。
新參加現場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隨同參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現場工作人員,工作前應介紹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第7條 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制止。
第8條 對認真遵守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或刑事處分。
第9條 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須符合附錄E、附錄F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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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不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嚴禁作業人員近距離接觸或做相關的操作并必須保持表1的安全距離。
???????????? 表1 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 | 安全距離 (m) |
10及以下(13.8)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500 | 0.70
1.00
1.20
1.50
2.00
3.00
4.00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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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第11條 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為:
一、工作前安全檢查制度;
二、工作許可制度;
三、工作監護制度;
第一節工作前安全檢查制度
第12條 在現場工作之前,現場人員必須詳細了解作業現場情況與環境,在確保設備不存在安全隱患,周邊無危險的情況下,方可進入作業區域。
第13條 在現場作業之前,應確認帶好絕緣手套,如條件允許,應佩戴安全帽。
第14條現場人員應對現場作業條件進行評估,對高度、站立條件等不能達到安全要求的,應轉由專業人員或高空作業人員代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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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工作許可制度
第15條 現場工作人員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
一、會同甲方、廠家等工作負責人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觸試,測電筆檢測等證明檢修設備確無漏電等危險因素;
二、確定設備懸掛箱、懸掛設備等堅固、安全、無漏電等現象;
三、設備箱內無危險動物、如馬蜂、蛇等;
四、借助登高設備時,保證登高設備旁有人看管,保持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