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
二.定義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我公司涂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三.職責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環保課: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準《安全作業許可書》;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四.動火作業的分類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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