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的爆破器材。
二、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合格證。
三、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須符合《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爆破用品在使用前應根據規定要求,進行質量檢驗。每炮使用的引線長度,應根據燃燒速度決定,燃燒速度應分批分卷進行試驗。引線與雷管的聯結,應根據當時所需數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點進行;連接時必須使用雷管鉗,嚴禁用牙咬。
四、器材的領取,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寫領取憑證到庫領取。炸藥與雷管嚴禁同一人同時搬運,電雷管嚴禁與帶電物品(比如干電池、手電筒等)一起帶運送。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過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還庫,嚴禁隨地存放或帶入宿舍。
五、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1、爆破工作開始前,必須確定危險區的邊界,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2、孔底爆破應在危險區的邊界設置崗哨,使所有通路經常處于監視之下。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使用木板交叉釘封或設支架路障,并掛上“爆破危險區,不準入內”的標志。爆破結束,經過充分通風后,方可拆除木板及標志。
3、爆破前必須同時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使危險區內的人員都能清楚地聽到和看到。
4、爆破裝藥量必須經過計算,淺孔小炮必須采用松動爆破,不得采用拋擲爆破。
5、爆破作業面及其附近巷道、電器設備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點,必須測定空氣中沼氣和其他有毒氣體的濃度,確認無危險時,方準進行爆破準備工作。
6、裝藥前,必須切斷采區的動力電源和照明電源,起爆前要檢查爆破網路絕緣情況。
7、裝藥工作必須由施工負責人(隊長或領工員)指定有爆破合格證的爆破工執行。裝炮區內,嚴禁吸煙點火,非裝炮人員在裝炮開始前,必須撤出裝炮地點。裝炮完畢必須檢查并記錄裝藥個數、地點,以便爆后核對有無瞎炮,以利進行處理。
水泥發散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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