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不安全行為的矯正
5.1.1 有意不安全行為矯正
5.1.1.1? 對于有意做出不安全行為的人員,由露天煤礦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討論分析,做出停職、待崗決定,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做出罰款處理或警告、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決定。對于有意不安全行為人員的停職待崗培訓,必須進行不少于一周的強制培訓。
5.1.1.2? 對于停職待崗的不安全行為人員進行強制培訓教育,必須先對其不安全行為進行分析認定,重點解決其僥幸心理驅動下有意做出不安全行為的思想意識原因何在,除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理外,結合其違章原因,有針對性的選擇如下培訓內容:
(l)思想認識教育,由露天煤礦有關領導為其上好第一課,解決其思想認識問題;
(2)對不安全行為后果認識,要寫出書面檢查,深刻反省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
(3)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公司、露天煤礦相關安全生產文件及規程措施;
(4)本崗位危害因素辨識;
(5)相關事故案例;
(6)關于不安全行為對國家集體、個人造成后果的有關材料。
5.1.2 無意不安全行為矯正
5.1.2.1? 不安全行為人員因習慣性行為或工作失誤、思想麻痹等無意做出的不安全行為,要重點加強規程、措施培訓和安全教育,提高自身安全意識和自保能力。經過不安全行為矯正,不重復發生者可不追究或不處分。對于無意不安全行為人員應重點培訓如下內容:
(1)安全生產相關知識和安全法律法規;
(2)崗位危害因素辨識;
(3)崗位職責、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作業規程;
(4)有關事故案例等;
(5)安全態度和安全思想教育。
5.1.3 違章指揮的矯正
5.1.3.1? 一般的違章指揮矯正,重點對各級管理者(包括班組長),在不具備生產或設備運行、環境條件差的情況下,強令員工作業或強行要求啟動設備的行為,由安監部門對其進行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知識教育,強制學習國家安全法律、法規及企業安全規章制度,并要求寫出書面檢查,同時給予500元的罰款。
5.1.3.2? 嚴重違章指揮,重點是各級管理者(包括班組長),明知作業現場存在隱患,環境或設備對人身可能造成傷害的情況下,強制指揮員工進入現場作業行為。由公司安監局、露天煤礦分管領導共同對其進行強制培訓,停職待崗期間發給規定的生活費。本質安全管理委員會根據違章行為情況,分別給予撤職、降職、調離等處分,同時給予1000元的罰款。
5.1.4 不安全行為矯正管理
5.1.4.1? 對不安全行為人員待崗培訓管理為露天煤礦安監站,由安監站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管理。
5.1.4.2? 對于不安全行為人員的待崗培訓,要按培訓內容認真組織實施,嚴禁敷衍了事。必須嚴格考勤制度,培訓結束后要針對培訓內容進行考試。
5.1.4.3? 待崗培訓人員考核合格后,經露天煤礦主要領導審批后方可安排重新上崗。待崗培訓考試及格分為90分,考試不及格給予一次的補考機會,補考不及格繼續接受停職待崗培訓。停職待崗培訓期間發給生活費,標準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5.1.4.4? 培訓完成后,受訓人員要在個人技能和安全意識上有所提高,特別要消除不安全的錯誤認識,增強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責任心。
5.1.4.5? 對一年內重復發生3次有意不安全行為的員工,在加倍罰款處理基礎上,上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給予開除留用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5.1.4.6 對于不安全行為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要以文件或通報形式下發到各基層隊。強制培訓的人員由露天煤礦安監部門進行不安全行為認定,通知其所屬隊和家屬。給予經濟罰款的人員由安監部門下發罰款通知單,交財務和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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