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公司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公司對在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罰。
1.2實行獎懲制度,應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1.3公司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各種事故的罰款也納入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獎勵。
1.4?本規定所指單位為公司所屬各部門、各車間。
2.表彰和獎勵
貫徹“以責論處”的原則,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應給予重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2.1公司每年對以下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2.1.1實現安全生產目標的部門、車間;
2.1.2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無事故的部門、車間;
2.1.3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和特殊貢獻的各級領導、員工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
2.2?公司每年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實現情況對各單位實行年度獎勵。
2.2.1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無事故的單位,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公司安委會審查評比后,由總經理進行嘉獎。
2.2.2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突出和特殊貢獻的各級領導、員工和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由本單位提出申請,經公司安委會審查評比后,由總經理進行嘉獎,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獎勵5000元,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獎勵金額為每人800元,優秀安全管理者獎勵金額為1000元。
2.3根據公司安全目標責任制進行獎勵
2.3.1對避免重大惡性事故發生的有功人員給予500~2000元獎勵,全公司通報表揚;
2.3.2在安全生產方面,對研究出新工藝、新辦法、提出新建議,填補了現場安全對策措施的空白,或解決了生產安全上難題,確實改善了安全生產環境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500~2000元;
2.4通過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考核,在安全管理崗位并通過安環部組織的考評的人員獎勵500—1000元;
2.5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先進單位、集體,先進個人、優秀安全管理人員的評比和表彰;
2.6對于造成各類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全年不享受公司安全獎勵,同時不參加公司各類先進的評選;
2.7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年度安全生產無事故和申請安全生產突出、特殊貢獻獎的單位和個人,于每年1月10日前將申報表報公司安環部;
2.8安全目標責任制未完成一票否決。
3.處罰
3.1發生安全事故,公司及各有關單位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按本規定給予處罰。對于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定,按政府部門組織調查所做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意見給予處罰;
3.2人身傷亡事故
3.2.1死亡事故:部門、車間發生死亡安全事故,對事故部門、車間根據安全管理制度追究相關部門、車間責任人;取消全公司人員安全保證金。
3.2.2重傷事故:部門、車間發生重傷安全事故,對事故部門、車間當月只發基本工資,根據安全管理制度追究相關部門、車間責任人;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300—1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200—1000元。
3.2.3?輕傷事故:部門、車間發生輕傷事故,取消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300—5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100—300元。
3.2.4一般事故:部門、車間發生一般安全事故,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200—5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100—500元。
3.2.5環境污染事故
3.2.5.1特大污染事故:對事故部門、車間當月只發基本工資,根據安全管理制度追究相關部門、車間責任人;取消全公司人員安全保證金。
3.2.5.2重大污染事故: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1000—2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200—2000元。
3.2.5.3較大污染事故: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500—1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200—1000元。
3.2.5.4一般污染事故: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300—8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200—800元。
3.3火災和爆炸事故
3.3.1特大事故: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2000—3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500—3000元。
3.3.1重大事故: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1000—2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500—2000元。
3.3.2較大事故: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300——1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200—1000元。
3.3.3一般事故: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200—5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100—500元。
3.4設備事故
3.4.1特大設備事故: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2000—3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500—3000元;
3.4.2重大設備事故: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1000—2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500—2000元。
3.4.3較大設備事故: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300—10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200—1000元。
3.4.4一般設備事故:取消事故部門、車間人員安全保證金;事故部門、車間責任人處罰200—500元;事故其他直接責任人處罰100—500元。
3.5交通事故
3.5.1特大交通事故:特大事故的全部責任者,經濟損失在6萬元按10%賠償;以6萬元為界,每超過1萬元,單位扣證一個月,待崗一個月,以此類推;
3.5.2重大交通事故:對重大事故的全部或特大事故同等及以上責任者,經濟損失在6萬元以內者,仍按10%賠償;
3.5.3一般交通事故:造成一般及以上責任的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按5%賠償;
3.5.4凡發生致人重傷或死亡以及造成本單位人員重傷以上的重大事故的駕駛員,不論責任大小,均應暫停駕駛工作。
3.6發生人身死亡、特大環境污染、特大火災和爆炸事故、特大設備事故對事故部門的相關責任人由公司安委會研究決定處理。
3.7對隱瞞事故的下列人員做如下處罰:
3.7.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和經濟處罰;
3.7.2對發生隱瞞事故單位的行政正職、有關分管副職給予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
3.7.3對參與隱瞞事故或調查不力的安環部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和經濟處罰,并調離安環部;
3.7.4隱瞞事故1次對隱瞞事故責任人罰款5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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