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群體性事件。
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沖擊、圍攻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以上黨政軍機關事件;
3.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征突出,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
4.阻斷鐵路繁忙干線、國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8小時停運,或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24小時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6.高校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經批準走出校門進行大規模游行、集會、絕食、靜坐、請愿等行為,引發不同地區連鎖反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7.參與人數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8.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上的暴獄事件;
9.出現全國范圍或跨省(區、市),或跨行業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互動性連鎖反應;
10.其它視情況需要作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或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有可能進京的非法集會和集體上訪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群體性事件;
3.高校校園網上出現大范圍串聯、煽動和蠱惑信息,校內聚集規模迅速擴大并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或因高校統一招生試題泄密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參與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5.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6.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群體性事件;
7.已出現跨省(區、市)或行業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
8.其它視情況需要作為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具有全國性影響且涉及本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突發事件;
2.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對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省(區、市)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省(區、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三)涉外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傷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內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國家利益、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造成境內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其它機構和人員安全及重大財產損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涉外事件;
3.有關國家、地區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需要迅速撤離我駐外機構和人員、撤僑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傷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內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國家利益、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較大財產損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其它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較大損失,并具有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的涉外事件;
3.有關國家、地區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需要盡快撤離我駐外部分機構和人員、部分撤僑的涉外事件。
(四)影響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1.2個以上省(區、市)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以及超過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和國務院認為需要按照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在直轄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2.在2個以上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3.在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2個以上市(地)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4.在數個省(區、市)內呈多發態勢的重要生活必需的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1.在1個省(區、市)較大范圍或省會等大中城市出現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狀況;
2.在1個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3.在1個省(區、市)內2個以上市(地)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五)恐怖襲擊事件。
1.利用生物制劑、化學毒劑進行大規模襲擊或攻擊生產、貯存、運輸生化毒物設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輻射進行襲擊或攻擊核設施、核材料裝運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襲擊黨政軍首腦機關、警衛現場、城市標志性建筑物、公眾聚集場所、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主要軍事設施、民生設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輪船、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5.襲擊、劫持警衛對象、國內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規模襲擊、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
6.襲擊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寓所等重要、敏感涉外場所的;
7.大規模攻擊國家機關、軍隊或民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構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特別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投放危險物質和郵寄危險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場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綁架、劫持人質等手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2.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00萬元以上的案件;
3.在國內發生的劫持民用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或國內運輸航空器、客輪和貨輪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搶劫、走私、盜竊軍(警)用槍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數量特大的炸藥或雷管被盜、丟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體廢物達100噸以上的案件;
7.制服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盜竊、出賣、泄露及丟失國家秘密資料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9.攻擊和破壞計算機網絡、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系統等,并對社會穩定造成特大影響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國境內發生的涉外、涉港澳臺僑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場所3人以上死亡,或學校內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危害嚴重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綁架、劫持人質和投入危險物質案件;
2.劫持現金5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200萬元以上,盜竊現金100萬元以上的或財物價值300萬元以上,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上的案件;
3.有組織團伙性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案件;
4.案值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走私、騙匯、逃匯、洗錢、金融詐騙案、增值稅發票及其它票證案,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制販假幣案件;
5.因假劣種子、化肥、農藥等農用生產資料造成大面積絕收、減產的坑農案件;
6.非法獵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破壞物種資源致使物種或種群面臨滅絕危險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員較多,且有人員傷亡,在國際上造成一定影響的偷渡案件。
對一些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理,不受上述標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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