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安全生產中的 “三違”現象
“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簡稱。
“三違”行為是指在生產作業和日常工作中出現的盲目性違章、盲從性違章、無知性違章、習慣性違章、管理性違章以及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二 、安全生產41條禁令
生產廠區十四個不準
一、加強明火治理,廠區內不準吸煙。
二、生產區內,不準末成年人進入。
三、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四、在班前、上班時不準喝酒。
五、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七、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九、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十、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用。
十一、未辦高處作業證,不帶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
十三、末安裝觸電保安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非凡工種職工,未經取證,不準作業。
操作工的六嚴格
一、嚴格執行交接班制。 二、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三、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四、嚴格執行操作法(票)。五、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六、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一、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三、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四、不消除四周易燃物,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一、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二、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三、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四、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五、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六、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七、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八、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一、嚴禁無證、無令開車。 二、嚴禁酒后開車。 三、嚴禁超速行車和空檔溜車。 四、嚴禁帶病行車。五、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六、嚴禁超標裝載行車。 七、嚴禁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禁火區。
三、《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摘錄主要內容如下:
2?安全生產許可實施機關
2.1省安監局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負責中央企業及其直接控股企業(不包括總部)、省管企業及其直接控股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2.2各設區的市安監局(以下簡稱各市安監局)受省安監局委托,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安監總局、省安監局負責以外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4?企業申請
4.2初次申請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的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4.2.1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4.2.2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4.2.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4.2.4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制件;
4.2.5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告,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的企業提交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規定的文件;
4.2.6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4.2.7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4.2.8危險化學品登記證復制件;
4.2.9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4.2.10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4.2.11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4.2.12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設施清單;
4.2.13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分管技術負責人的學歷證書復制件及從業經歷證明材料;
4.2.1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征求意見書;
4.2.15有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應當提供重大危險源及其應急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資料。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
摘錄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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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八條?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新設立企業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總體布局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標準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
第九條?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經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和施工建設;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由具有綜合甲級資質或者化工石化專業甲級設計資質的化工石化設計單位設計;
(二)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三)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四)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與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同一廠區內的設備、設施及建(構)筑物的布置必須適用同一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企業應當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