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安全生產的基本情況
(二)現狀
中國現階段不僅處于一個全面而深刻的經濟轉型與社會變革時期,同時也正處于大規模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之中。在這樣的特定時代背景下,一方面是原有產業結構與勞動就業格局被打破,城鎮勞動者面臨著轉換工作環境與就業崗位的壓力與新的職業風險,原有的勞動保護制度也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許多前所未有的新問題;另一方面是工業化的發展進程,必然促使鄉村勞動者大規模地向非農產業轉化,新的勞動環境、勞動工具與勞動方式,同樣不可避免地會帶來新的勞動風險;這些新問題與新風險的出現,決定了中國需要有健全的、科學的勞動保護與社會保障制度。
經濟改革與社會轉型,工業化與城市化進程加快,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尚在重新構建之中,這種特定的時代背景導致勞動者的職業風險急劇增長,不僅表現在顯性的工傷事故方面,也表現在具有遲發性的各種職業病方面;加之隱瞞不報或者漏報,現有的工傷事故受害人數與職業病患者數只是全部遭受工作傷害的勞動者中的一部分,可見,中國現階段安全生產形勢十分嚴峻。
二、我國安全生產的形勢
(一)我國工傷事故及職業病情況略有好轉。總體講,近年來,我國工傷事故及職業病情況略有好轉。特別是2003年以來,事故率逐年略有下降。
(二)重大、特大事故仍頻繁發生
我國工傷事故及職業病情況雖略有好轉,但重大、特大事故頻繁發生。全國平均每年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約10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每天都有發生。
(三)手故集中發生的行業
近年來,國家加大安全投入,同時也加大了監察力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和監察工作力度,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認真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特別是強化煤礦瓦斯治理,大力推廣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監管經驗,促進了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好轉,全國各類事故、特別重大事故有所下降,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趨于好轉,部分行業和部分地區安全生產較為穩定。但是全國特大事故仍然多發,部分行業和領域、部分地區事故總量、特大事故上升,全國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三、存在的問題
在分析事故原因時,我們不難看出,中國現階段的安全生產形勢惡化是多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一方面,改革開放,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了工業企業,他們文化水平相對較低,安全生產意識不強,缺乏基本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操作技能低下,很容易遭遇事故與職業病風險,這是客觀原因。另一方面,不少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乃至一些鄉鎮企業,根本不考慮職工的勞動保護問題,既不按規定對工人進行上崗安全培訓,也不對職工告知生產作業現場危害及防護,更不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工具及采取相應的安全生產措施;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門也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長期疏于管理,或者是將管理重點放在國有單位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安全生產上,對經濟改革中出現的大量非公有小企業、鄉鎮企業乃至無證礦山缺乏安全監管,存在著勞動安全監察力量不適應非公有經濟成分量大面廣的矛盾;此外,在勞動力供大于求的情況下,農民工、下崗職工及女工擇業余地小,根本難以考慮就業環境及勞動保護。至于工傷保障,更是他們不敢企求的。而不少企業也在鉆法律和制度的“空子”,不給非正式職工上保險,即使是正式職工,也有不少“漏報”的。因此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鬧工傷”、“私了”的現象并不少見。也有一些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充分考慮”了職業病的“遲發性”特點,致使不少勞動者患了職業病后,會因“合同到期”而被趕到社會上,辛苦打工所得都用來治病,甚至傾家蕩產。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換言之,尊重并保障從業人員能夠切實享有安全生產權利,是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另外,從大量的事故分析看,現行有關立法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的法律規定比較原則、不夠明確具體,權利保護的廣度和力度不夠。由于安全生產權利不明確,從業人員不了解自己的合法權利,生產經營單位也難以切實保障。一些業主利用有關法律規定不健全,故意規避法律,或者公然知法犯法,明目張膽地剝奪從業人員的正當權利;或者不進行安全投入,不向從業人員提供勞動保護用品,把從業人員置于作業條件極其簡陋惡劣或者極其危險的作業場所中,沒有基本的人身保障;或者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置職工死活于不顧,榨取超額利潤,嚴重侵犯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而從業人員的自我保護和維護權利的意識較差,多數都是采取默然忍耐的態度,有的雖然敢于維護自身權利,但是由于法律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的設定不夠明確或者沒有規定侵權責任,無法可依。有的老板與從業人員簽訂非法的“生死合同”,利用貌似合法實為非法的形式剝奪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侵犯人權。加之法律責任追究的規定不明確,難以依法監管。雖然現行有關法律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有所規定,但多數沒有明確設定違法者應負的法律責任,缺乏強制性和操作性,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這些違法行為時于法無據,束手無策。
(二)管理、監督方面
各國在預防事故方面無不從立法、執法等方面施以重拳(世界上最早出現的“工廠法”中強調設立工廠監督檢查員即為很好的實例)。因而,在強調法律保障的同時,必須加大監督力度,加強管理手段。
如前所述,“文革”以后,我國政府在極力扭轉安全生產局面的I司時,確立了“國家監察、行政管理、群眾監督”的三結合安全管理體制,并相應制定了大量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較好地適應了計劃經濟時期的安全管理。但后期隨著市場經濟的推行,暴露出安全責任不落實的突出弊端,由此出現了幾次大的事故高峰;20世紀90年代初期,國家又提出了“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四結合”安全管理體制,突出了市場經濟建設進程中企業自主權擴大后,企業在安全中的主體地位,旨在解決基礎安全問題。 由于相當一段時間中,“企業”的概念未囊括大量存在的個體、私營經濟以及即將出現的其他經濟成分的實體,因而現行體制中心不實,即以企業負責為中心的“四結合”安全管理體制存在空而不實現象,企業難以負責或負不了責。此外,我國目前的“四結合”安全管理體制尚存在計劃經濟的管理方式,削弱了安全管理的有效力度。“四結合”體制中將原“三結合”體制中的“行政管理”改為“行業管理”,實際上管理仍為行政手段,仍履行著政府職能。體制的干擾致使三者職能在實際運作中出現交叉,削弱安全管理合力。 代表國家行使安全監察權力的一些地方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人員,執法中也存在執法不嚴,各取所需,我行我素等情況,加之監察部門人員的不足、經費的短缺,以及監察必要手段的匱乏,致使國家監察難履其職,權威難以到位。群眾監督亦缺乏力度。相比國際上“企業、國家、工會”三方安全管理慣例而言,由于我國傳統習俗和體制的影響,企業職工參與安全管理的自覺性和職工安全監督的有效性相對較差,未能很好地發揮安全監督作用,形成許多安全老大難隱患久拖不決,直至釀成災禍。
(三)安全投入相差甚遠
安全生產工作的好壞最具體的是反映在工傷事故的頻率和程度上,而工傷事故的預防效果主要取決于國家資源的投入強度。要想扭轉事故、職業病多發的局面,必須加大安全投入。勞動安全衛生資金投入減少,必然會增加隱患。據報道,2003年8月ll一18日,山西就發生了3起特大煤礦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6人,其主要原因是排風設備故障,不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強令違章作業所致。 近年來,政府加大了安全投入的力度,不僅中央財政以及各級財政都撥出大量款項用于改善勞動條件,而且發行國債用于幫助煤礦等行業的安全投入。 為了保護改善國有企業勞動條件的資金,國務院曾規定“企業每年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發展中提取10%到20%(礦山、化工、金屬冶煉企業應大于20%)用于改善勞動條件”。如能堅持這樣做,用不了多少年我國企業勞動條件必然會有一個很大的好轉。
然而,在企業進入市場的過程中,不少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方面的經費投入卻逐年減少,“拼設備”、“拼人力”現象較為普遍,事故隱患增加。效益好的企業每年在勞動安全衛生資金上還能有一部分投入,但投入逐年減少。在國有企業中所占比例不小的微利或虧損企業,安全衛生投資很少或根本不投資。這類企業設施設備老化陳舊,但因資金緊張,無力更新改造,對一些亟待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雖有改造方案卻難以實施。
一些鄉鎮企業在廠址、廠房選擇和建造時,利用原有戲臺、教室、庫房、飼養室,先天不足造成了許多弊病和隱患。從一些調查情況看,大部分省市80%以上的鄉鎮企業在新建、改建、擴建、引進工程項目時,沒有按國家規定進行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可以說很多鄉鎮企業從開工第一天起,火災、事故隱患、塵毒危害問題就大量存在。
不少外商投資企業急于收回投資成本,獲得利益回報,對包括安措費的非經濟效益性的資本投人是極不情愿的,使企業早已存在的事故隱患長期存在,甚至越來越嚴重,最后導致事故的發生。 鑒于我國現階段經濟基礎,以及當前我國事故高峰現狀和重大事故隱患嚴重的狀況,在未來一定時期內,我們應該從走內部挖潛和適當擴大投資規模相結合的路子,逐步轉向強化安全衛生投資的良性循環。企業在進行安全衛生管理中,需要進行合理的投資評價和安全衛生專項資金的科學管理和監控。
(四)經濟利益的驅動
盡管全國煤礦百萬噸死亡率下降,2004年度全國煤礦生產百萬噸死亡率3.02,同比下降23.O%。其中,國有重點煤礦百萬噸死亡率O.63,同比下降42.5%;鄉鎮個體煤礦百萬噸死亡率6.66,同比下降30.1%,但是,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仍時有發生。盡管國家已經多次嚴令關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小煤礦,但卻屢禁不止。究其原因,經濟利益在作祟。
有些地方政府官員對國家有關關閉整頓小煤礦的規定置若罔聞,有的官員甚至與違法者相互勾結,為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開綠燈,要么受利益驅動參股辦小煤礦,要么本位主義保護非法小煤礦,致使應關閉的小煤礦遲遲未能關閉,直至發生小煤礦重大特大事故。更有甚者,事故發生后,還想方設法幫助肇事礦主逃避責任,為那些無良業主撐起“保護傘”,但對廣大工人群眾,特別是沒有被納入社會保障之列的農民工,則“保護”不力。對近期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分析顯示,絕大多數屬于責任事故,主要是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疏于管理、監督不力造成的,但很多地方和企業的領導卻仍然認識不到這一點,重生產輕安全、重效益輕安全的現象特別普遍。一些地區和部門對傷亡事故的處理,態度不堅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查處失之于寬,失之于輕,未能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有關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嚴肅處理,也沒有從中汲取教訓,以致同類事故屢查屢禁不止。
此外,我國現行資源管理政策還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需求,在對采礦單位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時,并非根據資源蘊藏量事前進行有償轉讓,而是依據生產量,甚至銷售量事后收取,其收費額度亦微乎其微,這樣,生產者無須很大投資,就能打井采煤,以很低的成本,就能獲取極高的利潤。從某種意義上講,這種政策助長了帶有安全隱患的小煤礦屢禁不止之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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