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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工廠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工廠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結合工廠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工廠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生產經營管理要服從安全需要的原則,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3條 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工廠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具體管理規定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章 機構設置
第4條 工廠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由生產總監擔任主席,其主要職責如下。
1.全面負責工廠安全生產、防火安全、安全教育管理、安全事故處理工作;
2.研究制訂安全管理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
第5條 工廠生產部設安全辦,主要職責如下。
1.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訂安全生產工作計劃。
2.實施安全生產的檢查和監督。
3.安全教育工作的實施與監督檢查。
4.配合安全生產委員會開展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3章 教育與培訓
第6條 對新員工、臨時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所在部門、班組、崗位安全生產三級教育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7條 對從事壓力容器設備、電氣、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證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嚴禁無證人員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4章 勞動場所安全管理
第8條 勞動場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對于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配備防護設施。
第9條 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順暢,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須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10條 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11條 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工廠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安全辦應加強管理,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工廠財產損失的,需向其索賠并對其嚴加處理。
第12條 庫房要定期進行通風降溫、降濕,保持庫內溫、濕度達到規定的標準。庫房內應裝置煙霧報警器,照明燈具要裝置防爆設備。
第13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須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第14條 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委員會、生產部安全辦等部門審查驗收并簽字后,才可施工、投產。
第5章 生產設備安全管理
第15條 各種生產設備和儀器要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16條 各種壓力容器設備要定期檢修維護,認真配合國家勞動部門實施年檢。操作人員要認真記錄工作日志。壓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國家指定部門進行校驗。
第17條 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具體要求有以下幾點。
1.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
2.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
3.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
4.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18條 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6章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第19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運輸、貯存、使用、廢品處理等,必須設有防火、防爆設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守則和定員、定量、定品種的安全規定。
第20條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貯存地點嚴禁煙火,并嚴格消除可能發生火災的一切隱患。
第21條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進行以下申請審批程序。并且在作業過程中采取妥善的防護措施,在專人監護下進行。
1.一級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填寫動火申請表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生產部部長和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2.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車間主任填寫動火申請表并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安全主管和生產部部長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3.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車間主任及安全主管審批后方可進行。
第7章 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22條 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為員工配備或發放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按照《企業職工各個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并結合工廠實際情況由人力資源部制定。
第23條 各生產車間必須指導員工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并隨時檢查員工使用情況。
第24條 做好防暑降溫、防凍、防噪音、防粉塵工作,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第25條 對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和特殊工種津貼。
第26條 對工廠員工每年定期進行體檢。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上報安全生產委員會并視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同時做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27條 禁止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
第8章 安全生產檢查
第28條 安全辦組織全廠的檢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保證一次;各車間每月不少于四次,每周保證一次;各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班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進行每天檢查。檢查時要認真做好記錄和總結。
第29條 發現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并跟蹤存在安全隱患單位的整改情況,直至符合整改要求為止。
第9章 獎勵與懲罰
第30條 對認真執行工廠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1.對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被采納,且有明顯效果的。
2.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且避免事故發生的。
3.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4.對搶險救災有功的。
5.積極參加工廠、部門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集體或個人。
6.被評為省、市、局、總工廠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7.對消防、安全工作和其他方面做出特殊貢獻的。
第31條 獎勵程序。
1.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由生產車間負責人匯總材料上報安全辦審核后報生產部部長,經審核后報工廠安全生產委員會通過。
2.先進集體由安全辦提出意見,報生產部長審核,再經安全生產委員會討論審核通過。
第32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懲罰。
1.事故責任者。
2.違章指揮或強令員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的。
3.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4.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的。
5.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生的。
6.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7.其他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8.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損壞消防器材的。
第33條 懲罰類型。
1.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采用罰款100~1000元、賠償損失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等措施。
2.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對其采用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辭退、開除等處罰措施。
3.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34條 處罰程序。
1.經濟處罰由安全主管提出,報生產部部長批準后執行。
2.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提出,按工廠有關規定參照任命程序,報有關領導批準后執行。
第10章 安全事故及處理
第35條 事故報告。
1.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采取緊急措施處理外,應同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重大事故,應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部門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3.發生重大火災、化學爆炸及多人傷亡(含急性中毒)的事故應同時立即報告消防部門。
4.發生事故的部門應填寫事故報告,經主管領導審查后,報送上級領導。一般事故不超過一天,重大事故不超過一小時。對重大事故,應寫出調查報告,并于20天內報送政府機關。
第36條 事故搶救。
1.一旦發生事故,必須積極組織搶救,妥善處理,以防事故蔓延擴大。
2.發生事故時,各級領導應親臨現場,直接指揮組織搶救,并注意保護事故現場。
3.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場所和火場,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毒面具,對中毒、灼傷、燙傷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
第37條 事故調查和處理。
1.發生事故后,所在單位和部門都要按“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調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的措施。
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生當天由車間主任或部門領導組織調查分析。
3.重大事故,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分析。
4.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工廠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和GB6442-86《工廠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的規定執行。
5.輕傷、重傷事故由安全辦組織生產、技術、動力、安全等有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
6.死亡事故由安全委員會會同當地勞動、公安、人民檢察院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專家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7.在事故調查中,要實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并提出處理意見。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等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8.對一般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由所在車間提出,經安全辦審核報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對重大事故,應由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經總經理簽署意見,根據審批權限報上級機關批準;對重大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9.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或破壞事故現場以及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的單位和個人,要追究其責任,從嚴處理。對防止和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11章 附 則
第38條 本制度由生產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39條 本制度報總經理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40條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制度自行終止,與本制度有抵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
第41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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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 則
第1條 為確保工廠的安全生產,提高全員的自我保護和保護他人意識,在員工中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使員工懂得安全生產的基本知識,掌握安全生產的操作技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生產部的所有員工。
第3條 安全教育要本著“要精、要管用”的原則,并且有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2章 安全教育組織
第4條 工廠的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車間的培訓由車間主任組織實施,班組的培訓由各班組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3章 安全教育實施
第5條 新入工廠員工均需經過工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
1.工廠級教育(一級)內容包括: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及安全生產重要意義、一般安全知識、本廠生產特點。重大事故案例、廠規、廠紀以及入廠后的安全注意事項、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等知識。
2.車間級教育(二級)內容包括:車間生產特點、工藝及流程、主要設備的性能、安全技術規程和制度、事故教訓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3.班組級教育(三級)內容包括:崗位生產任務、特點、主要設備結構原理、操作注意事項、崗位責任制、崗位安全技術規程、事故案例及預防措施、安全裝置和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第6條 必須對車間內部調動的員工進行二級或三級安全教育,并進行崗位培訓與考核,成績記入其本人檔案內,考核成績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第7條 進入工廠參觀、學習的人員,安全辦負責對其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教育并指派專人負責帶隊。
第8條 各級領導和各車間要對員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術和遵章守紀教育,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定期研究員工安全教育中的有關問題。
第9條 各班組應定期開展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動日)。
第10條 在大修或重點項目檢修以及進行重大危險性作業(含重點施工項目)時,安全辦應督促指導各檢修(施工)單位進行檢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11條 員工違章及重大事故責任者和工傷人員復工,應由所屬車間主任進行安全教育,并將內容記入員工檔案內。
第12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證后方可從事特種作業。
第13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按各車間的有關規定期限組織復審。
第14條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制備、新材料、新產品投產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規程,對崗位作業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能進行獨立作業。
第15條 發生重大事故和惡性未遂事故后,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16條 生產部各級管理人員的安全技術考核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進行,考核內容如下。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2.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3.生產工藝和特點;
4.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措施和急救處理原則。
5.所管部門或業務范圍內要害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項。
6.各類安全裝置的種類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勞動保護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第17條 工人的安全技術考核,由安全辦負責組織,考核內容如下。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和標準。
2.本工廠的生產特點以及所接觸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理化性質,對人體的危害、預防方法和急救處理原則。
3.本工廠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程和管理制度。
4.本工廠的各類安全裝置的類型、作用及其維護保養方法。
5.本工廠的勞動保護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6.本工廠的工藝流程的開停機安全注意事項。
第4章 附 則
第18條 本制度由生產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19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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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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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切實搞好勞動保護工作,提高全體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杜絕事故和違章現象的發生,工廠與各聘用員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以資遵守。
一、責任雙方
甲方: 乙方:
二、責任目標
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及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作業,指標如下。
1.不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事件。
2.不發生因工死亡、重傷。;
3.不發生火災、爆炸、職業病等事故。
4.不發生危化品泄漏、急性中毒事故。
5.不發生負主責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1.督促乙方遵章守紀、按章操作,強化現場安全防護工作。乙方若有違反,甲方有權按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2.對新聘員工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所在部門、班組、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證后,才準其獨立操作。
3.加強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工作,使員工樹立起“安全第一、生產必須安全、安全為了生產”的思想,在工作中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4.教育引導員工積極參與安全生產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多提有助于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
5.發生人身、設備事故必須按規定的處理原則和程序進行處理。
四、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應服從工廠領導和現場負責人的指揮和管理,不違章作業。有權制止他人的違章行為,有權拒絕違反安全勞動保護法規、安全操作規程的指令。
2.乙方應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嚴禁帶火種進入廠區,嚴禁酒后作業,嚴禁疲勞作業,嚴禁不經培訓或不受安全教育就上崗作業。
3.乙方應按照工廠規定參加崗前培訓,培訓結束后,經生產線主管和生產部部長考核認可并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后才可上崗。
4.乙方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得私自串崗作業,工作時不得打鬧、開玩笑或從事與工作內容無關的其他事情,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嚴禁帶無關人員進入工廠。
五、獎罰辦法
1.乙方在工作中凡因個人違章行為發生工傷事故或造成他人傷害的,除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外,應承擔傷者醫療費的50%,造成財產損失或他人傷害的,視情節給予經濟賠償,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并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教育活動,對安全工作做得好的班組和個人,由工廠給予適當的獎勵。對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員工,工廠予以特別獎勵。
3.乙方在生產中因個人過失而造成險情或造成小的事故,工廠將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或開除等處罰。
4.乙方因違反工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而造成工廠設備、財產的重大損失,除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外,嚴重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5.乙方惡意破壞工廠設備、財產的個人,工廠將追究其經濟責任及刑事責任。
六、其他
1.對已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能遵守安全規定的人員才可上崗作業,凡未簽訂安全責任書的一律不得上崗,一旦發生事故,一切經濟損失均由個人承擔。
2.本安全責任書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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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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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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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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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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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 則
第1條 為加強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工廠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安全,保證工廠的生產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廠全體員工。
第2章 組織機構
第3條 工廠成立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由生產總監擔任主任,生產部部長擔任副主任,成員是保安員。
第4條 安全辦成立消防安全小組,由安全主管副總擔任組長,各車間主任擔任副組長,成員是安全辦其他工作人員和各班組長。
第3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5條 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第6條 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防范。
第7條 各生產車間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8條 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第9條 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10條 因工作需要,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第4章 防火巡查、檢查
第11條 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第12條 安全消防小組每周對各車間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情況。
第13條 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并按照規定請車間主任在記錄上簽名。
第14條 安全消防小組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車間,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第15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第5章 安全疏散設施
第16條 各車間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第17條 應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及應急照明設施。
第18條 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第19條 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第20條 嚴禁在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第6章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
第21條 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第22條 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管理部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消防設備的運行狀況。查看運行記錄,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第23條 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感、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安全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每個煙感、溫感探頭至少每半年檢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他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6.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夏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車間主任。
(4)各車間的消防器材由部門自行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報告安全消防小組。
第7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24條 各車間在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及時予以消除。
第25條 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車間,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第26條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車間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安全主管報告,并向生產總監或當地消防部門報告。
第27條 對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消防部門。
第8章 用火安全管理
第28條 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安全小組申請“動火許可證”,動火監護由消防安全小組委派。
第29條 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保證適當的安全隔離并準備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
第30條 如果在作業區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區所在部門經理級主管人員申請。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他物品的火花;動火作業結束后應檢查,確認無火災隱患后方可離開。
第31條 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火災的由消防機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32條 嚴禁在車間、庫區、辦公區及其他危險區域吸煙點蚊香等違章用火。
第9章 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第33條 易燃、易爆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員必須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34條 易燃、易爆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第35條 易燃、易爆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第36條 易燃、易爆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管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
第37條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應根據消防規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10章 燃氣和電氣設備安全管理
第38條 各車間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設備,相關人員必須經過受過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
第39條 各類設備均需具有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維修部確認后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設備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第40條 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測一次并記錄。
第41條 電氣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第42條 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可能因絕緣損壞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第43條 未經批準,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設備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第44條 電器設備、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工廠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第45條 設備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第46條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第47條 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第48條 場所內嚴禁吸煙并張貼禁煙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煙的規定。
第11章 滅火和應急預案演練
第49條 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制定符合本工廠實際情況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第50條 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第51條 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第52條 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
第53條 演練結束后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第12章 獎勵與懲罰
第54條 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每年對本工廠消防工作要全面總結,評出消防工作先進部門和個人,懲罰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人。
第55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1.消防措施落實到位,火險隱患能及時消除消防器材設備保護完整好用,無火災事故的。
2.及時組織撲救火災,避免重大損失的。
3.對工廠消防工作提出各種有效建議和技術革新的。
4.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一定成績的。
第56條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1.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活動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規,反對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的。
3.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發生的。
4.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的。
5.對查明火災原因有較大貢獻的。
6.對工廠消防工作提出各種有效建議和技術革新的。
7.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一定成績的。
第57條 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應從嚴處罰。
1.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或安全操作規程不聽勸阻的。
2.在明令禁止吸煙、用火的區域或場所內吸煙、用火的。
3.禁煙區內動火不辦理動火手續的。
4.違反用電安全技術規程,經提出后仍不改正的。
5.對消防安全小組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的整改而拖延整改或拒絕整改的。
6.損毀消防設施器材工具,尚未造成較大損失的。
第58條 由下列規定行為之一的一律開除。
1.擅自將消防器材工具挪作它用的。
2.發生火災事故不報警或阻攔報警,謊報火警的。
3.縱容、強迫他人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或安全操作規程的。
4.在火災現場擾亂秩序,妨礙滅火救災工作進行,不聽勸阻的。
5.在滅火救災的緊急情況下,需調用交通、水、電及其他有關力量,卻拒不執行的。
6.拒絕和阻礙消防安全小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的。
7.無理拒絕、阻撓、刁難火災原因抽查、事故處理或者有意隱匿實情,提供虛假情況的。
8.破壞火災現場的。
第12章 附 則
第59條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辦公室擬定,經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60條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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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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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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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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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處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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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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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執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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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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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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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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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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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總 則
第1條 為規范工廠保安執勤工作,保護工廠和員工的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廠所有保安人員。
第2章 保安須知
第3條 工廠實行每天24小時不間斷執勤,其各班執勤時間由保安隊制定并上報,經批準公布后實施。
第4條 保安人員的職責規定。
1.工廠及辦公場所各種事故的預防、警戒及廠區(房)的巡邏事項。
2.工廠及辦公場所突發事故的應急措施。
3.進出工廠及辦公場所的外賓及員工的管制、聯絡、登記事項。
4.進出工廠車輛的管制事項。
5.進出工廠物品的查驗及放行。
6.防止竊盜,協助維持工廠及辦公場所秩序。
7.其他交辦事項的處理。
第5條 保安人員除前條各項職責外應遵守本工廠一切規定,尤應嚴格遵守下列守則。
1.應絕對服從上級命令,切實執行任務。
2.平時應謹言慎行,執行職務時態度和藹、,不卑不亢。
3.執勤中應整肅服裝儀容,對于應急及防身器具等應經常佩帶,或儲備齊全,以應不時之需。
4.執勤中應時刻提高警覺,遇有重大災變時,更應臨危不亂,果斷敏捷,做適當的處置,并立即報告上級。
5.執勤中應不脫崗,不酗酒、不閑聊、不閱讀書報、不睡覺等。
6.應熟記廠內各處的水、電、燃料、開關、門鎖及消防器材放置地點,以免遇事慌亂,發現重要路口電燈、門窗、籬墻等有缺損時,應立即建議后勤部處理。
7.應管制入廠的物、車輛或未戴胸卡、未辦妥入廠手續的人員,一概不準入廠。
8.應遵照巡邏路線定時或不定時對工廠各處進行巡視。
9.交班時,應將注意事項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并將執勤中所見重要事項或事故,以及巡邏時間等登入“工作日志簿”,檢附有關資料逐日分呈保安隊長及后勤部備查。
第3章 人員管制
第6條 保安人員應輔導員工遵守各項規定,并制止不法行為的發生,維持工廠及辦公場所正常秩序。
第7條 對員工上下班、遲到、早退、加班的考勤卡進行記錄。
第8條 員工在工作時間因公或因事(病)假離廠時,查驗其因公出申請書或請假記錄卡,并在公出單或到工卡上記錄離廠,回廠時間以備查。
第9條 上班時間內除因公事接洽外,一律謝絕會客。
第10條 外賓到廠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的營業、采購、檢查、安裝人員等應請到值班室辦理入廠手續,發給來賓證,并聯絡有關單位接待。非經本單位人員接待,不得任其進入廠區。
第11條 外協單位長期派駐工廠人員,需憑人力資源部發放的胸卡進出工廠。
第12條 節假日加班或因事需進廠人員,應憑人力資源部所送的名單經核對相符后進廠。但本廠班組長以上人員可登記后進廠。
第13條 廠內住宿人員在勤務時間外,憑住宿證進出工廠,但夜間不按規定時間出入廠的,應即通知后勤部處理。
第4章 物品管制
第14條 物品放行應憑核準的放行單核對無誤后才能放行。經保安人員簽認后的放行單由值班室按順序裝訂保管。
第15條 離廠人員經保安人員查獲有私帶公物或他人物品的,暫扣留物品,并依下列程序處理。
1.記錄攜帶人所屬單位、姓名、時間、地點。
2.由攜帶者親書理由,注明品名、數量,由何處取得等。
3.情況嚴重時,不得讓當事人離廠,應速呈報處理。
第16條 廠內住宿人員攜帶人個物品出廠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1.攜帶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應憑宿舍管理員出具的放行單放行。
2.攜帶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員查驗后放行。
第17條 本工廠員工及一般外賓不準攜帶照相機進廠,遇有特殊情況,如參觀、訪問或外籍人員攜帶照相機的,應按上級領導的批示處理。
第18條 員工進入工廠上班不準攜帶與本工廠產品相似的產品,廠內住宿人員如因需要,經后勤部開立證明單者(注明品種、型號)準予攜帶進廠。但攜帶出廠的,應憑后勤部開立的物品放行單,經查驗無誤后放行。
第5章 車輛管制
第19條 本廠各型車輛(汽車、機車)出廠憑行政部的派車單放行。
第20條 外賓車輛進入工廠,依下列規定處理。
1.持有證明來廠交貨或提貨的車輛,準予駛入廠區內有關場所。
2.一般接洽業務或參觀訪問,以及廠商的營業、采購、檢查、安裝等人員所乘車輛,一律按指定位置依序停放,不照規定者,保安人員應即時糾正。
第21條 進出工廠車輛應一律檢查,進廠車輛當注意有無載有違禁、危險或易燃物品;出廠車輛載有貨物時,應憑放行單查驗無誤后放行。
第6章 緊急事件處理
第22條 發生竊盜事件時,以收回失竊物為首要,并應立即呈請處理。
第23條 保安人員應熟練安全裝備的使用。了解配置地點,緊急事故發生時應鎮靜,以最有效方法將災害降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張誤事,視情況按下列程序處置。
1.判斷情況若尚可消除,應立即采取行動,并報告上級及通知安全生產委員會。
2.判斷事故無法消除,應迅速通報有關單位。
3.日間災害急報有關主管,夜間災害急報派出所及消防單位。
第24條 夜間或節假日近鄰發生災難時,應將所知及判斷是否波及本廠等情形,迅速通報有關主管領導。
第7章 附 則
第25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以命令補充或修正。
第26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27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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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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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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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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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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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處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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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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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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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出入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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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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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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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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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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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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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為維護廠區安全,使出入廠區人員、物品的管理有所遵循,特制定本辦法。
第2條 凡人員、車輛及物品出入廠門需遵守本辦法,由保安人員負責管理。
第3條 本工廠員工出入廠門,應佩帶胸卡(于左胸口處)加以識別,違者罰款10元。嚴禁赤足、袒胸、儀容不整、酗酒者等出入廠門,違者罰款50元。
第4條 未帶胸卡進出工廠的員工,保安人員需先查明身份,并登記后才能入廠,違者罰款10元。
第5條 員工攜帶物品進廠,保安人員認為有必要時,有權進行檢查,不得拒絕。員工攜帶物品出廠,應持有放行條,自動出示接受撿查,嚴禁私自攜帶危險物品、違禁品或公物;違者罰款50元。
第6條 上班時間內禁止班組長級以下人員進出廠門。
第7條 員工臨時因公外出時,應填具出廠單,經所在的車間主任核簽后交值班室,并由保安人員簽注出廠時間。公畢返廠時,由保安人員簽注入廠時間后,由保安人員于第二天上午九點前轉送人事部門核對。
第8條 因故請假出廠的員工,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需經所在的車間核準后將請假單交予保安人員方能出廠或回宿舍。保安人員于第二天上午九點前轉送人事部門。
第9條 每天23:00后嚴禁員工進出工廠大門(節假日前一晚則延后至23:30)。
第10條 領取原材料或輸送廢棄物、邊角料之特定人員,需經廠長核準方能外出。
第11條 夜班人員在9:00~17:00之間不可外出。
第12條 凡未事先接獲行政部通知值班室的來訪賓客,一律先填寫來賓登記表,由保安人員聯絡后佩掛來賓證在會客室接見。如需親自前往主辦單位洽談的,由被訪問人員或其指定人員引進指定地方。
第13條 公畢出廠時,訪客必須將來賓證交還門衛室,并由保安人員簽注出廠時間。
第14條 禁止來賓進入未經準許的現場單位參觀洽談,違反者依管理規定處理。
第15條 上班時間嚴禁非公務會客。
第16條 任何物品、產品、報廢品及外包品出廠時,應憑物品出門單、送貨單或外包單等單據,由經辦單位填具名稱、數量、出廠原因、車號,經主管確認簽章且交保安人員檢點存查后,方可放行。
第17條 本工廠車輛出廠時,應憑派車單由經辦單位填具出廠原因、車號,經主管確認簽章后交保安人員存查,并檢查車輛外觀清潔才放行出廠。
第18條 外來車輛入廠前需先登記車輛出入登記簿,注明姓名、事由、車號、入廠時間后,經保安人員查驗后在指定地方停放或上下貨,并由保安人員通知相關負責人辦理。出廠時也需經保安人員檢查后方可放行。
第19條 保安人員未能嚴格執行以上規定,并放縱任何人員與員工沒有持以上主管確認單據而出入廠門,罰款100元。屢教不改或嚴重違規的員工予以除名。
第20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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