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國鐵路車輛脫軌系數及輪重減載率的規定
我國國標《鐵道車輛動力學性能評定和試驗鑒定規范》(GB 5599-1985)規定:脫軌系數為Q/P≤1.2,輪重減載率為≤0.65。
5.車輛預防大部件折斷脫落安全措施
車輛轉向架側架、搖枕實行壽命管理,凡使用年限超過28年的配件全部報廢;車輛入廠、段修轉向架除銹后進行翻轉分解探傷,重點檢查;車輛輪對入廠、段修時,嚴格執行除銹探傷檢查;加強制動梁端軸分解探傷檢查等安全措施。
6.停留機車車輛的防溜措施
編組站、區段站在到發線、調車線以外線路上停留車輛,應連掛在一起,并須擰緊兩端車輛的手制動機,或以鐵鞋牢靠固定。中間站停留車輛,無論停留線路是否有坡道,均應連掛在一起,擰緊兩端車輛的手制動機,并以鐵鞋牢靠固定。車站對停留車輛防溜措施執行情況每天要實行定期檢查。庫內停留機車須擰緊機車手制動機或采取其他防溜措施,機車在中間站停留時,乘務員不得擅自離開機車,并保持機車制動,貨物列車應保壓停車,直到開車前方可緩解列車制動。
(二)機車車輛傷害防范
1.營業線上作業人員機車車輛撞、軋、擠、壓慣性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作業人員安全思想不牢,違章搶道,走道心、鉆車底;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違章跳車、爬車,以車代步,盲目圖快,避讓不及,下道不及時;作業防護不到位,作業中不加保護措施,線上作業不設防護,或防護不到位等。
2.線上作業人員安全防范措施
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確保作業人員班前充分休息,開展好班前安全預想,作業集中精力;班中嚴格遵章作業,線上施工作業確保2人以上,加強安全防護,加強嘹望和聯絡,來車按規定提前下道等。
3.路外傷亡事故的分類等級
凡在鐵路列車運行和調車作業中,發生火車撞軋行人、與其他車輛碰撞等情況,招致人員傷亡或其他車輛破損,均列為路外傷亡事故。路外傷亡事故分兩個等級:事故造成一次死亡和重傷5人及以上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后傷亡人數雖未達到,但鐵路損失達到《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簡稱《事規》)規定的重大、大事故條件的;火車與牲畜碰撞后達到《事規》規定的重大、大事故條件的;以上3種情況都列為重大路外傷亡事故。凡傷亡人數不足5人,鐵路損失達到險性及一般事故的,列為一般路外傷亡事故。
4.有人看守道口安全防范措施
健全道口安全管理制度,認真落實道口員崗位責任制,加強瞭望和防護,提前立崗;完善道口報警和防護安全設施;開展治安聯防,加強與地方的安全聯控,共同落實道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電氣化鐵路安全
1.電氣化鐵路接觸網觸電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電化區段作業安全意識不牢,作業中違章上車頂或超出安全距離接近帶電部位;接觸網網下作業帶電違章作業;接觸網檢修作業中安全防護不到位,不按規定加裝地線,或作業防護、絕緣工具失效;電力機車錯誤進入停電檢修作業區等。
2.電氣化鐵路區段“V”形天窗作業安全防范措施
雙線電氣化鐵路實行“V”形天窗作業時,為確保人身安全,應在設備機具、照明、作業組織等方面采取相應措施。上網作業前必須先停電后作業,并落實接地和作業區段安全防護措施,接地線安裝位置必須保證安全距離,作業人員防護設施和絕緣工具必須檢測可靠良好;車站對作業區段的進路、道岔要落實鎖閉,防止電力機車錯誤進入停電檢修作業區。
3.列車運行中列車、貨物發生異狀應急處理安全防范措施
電化區段對列車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及車輛頂部和貨物發生異狀情況時,必須先斷電后處理,并及時將肇事車輛調入無電線路,待處理妥當,人員撤離后方可恢復供電。
(四)營業線施工事故防范
1.營業線施工事故的主要原因
施工組織缺乏安全預防和防范措施,施工安全責任制不落實,施工人員缺乏資質;施工前準備工作超前,施工中安全防護不到位,施工后線路開通條件不具備,盲目放行列車;施工監理不嚴格,施工質量把關不嚴,施工監護不落實等。
2.施工安全責任制的基本規定
施工實行分級管理,根據施工影響程度確定鐵路局、分局、站段及領工區、工區,分級負責把關,分別由負責部門領導(干部)負責對施工計劃安排、組織實施、安全防范、現場指揮和質量驗收,實行全過程組織實施和監督把關,落實責任,確保安全。
3.營業線施工安全防護的基本要求
嚴格按施工計劃組織施工,實行施工組織單一指揮,按規定距離設置防護信號,保證施工聯系暢通,根據不同施工等級安排施工防護員、聯絡員,落實施工監護措施,加強施工中相關工作的聯系協調,嚴格落實施工安全措施。
4.施工前準備和施工后開通的基本條件及規定
施工前準備工作嚴禁超范圍,施工后必須嚴格確認具備放行列車的開通條件,方可按允許運行速度放行列車,原則上施工后放行第一趟列車不安排旅客列車,線路允許速度必須根據運行條件逐步提高,嚴禁盲目臆測放行列車。
5.施工機具、設備管理的規定
施工機具、設備必須統一管理,專人負責檢修、保養及使用,保證狀態良好,嚴禁帶病運行,機具、設備下道必須存放穩妥,嚴禁侵入限界,機具、設備上道使用必須落實專人防護措施。
三、事故調查處理及救護救援
(一)事故調查處理
? 1.行車事故
(1)行車事故的分類等級。按照行車事故的性質、損失及對行車造成的影響,行車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
(2)事故報告程序。在區間發生時,由運轉車長(無運轉車長時為司機)立即報告分局(無分局為鐵路局)列車調度員。如不可能,則報告最近車站值班員,轉報分局調度員。在站內或段管線內發生時,由站、段長直接報告分局調度員。
(3)事故調查程序。根據事故性質組成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機構,迅速趕赴現場,組織調查:安監部門負責勘察現場和事故調查,工務部門繪制現示意圖,公安部門維護現場秩序、勘察現場、調查取證,如線路遭到破壞,則對事故地點前后各100m線路質量進行測量,對事故關系人員分別調查,檢查有關技術文件的編制、填寫情況,根據調查情況初步確定事故原因和責任。
(4)事故責任判定的基本原則。事故責任依次劃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重大事故由鐵路局調查判定,報鐵道部審查批復;大事故由鐵路局調查判定,并報告鐵道部備案;險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發生事故的鐵路分局或單位調查判定。
(5)主要行車設備破損鑒定和直接經濟損失估算方法。行車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系指機車、車輛、線路、橋隧、通信、信號、信息系統、給水、供電等技術設備損失費用及事故救援、傷亡人員處理費用。設備報廢時,按報廢設備賬面價值減除折舊及殘值計算;破損的設備按修復費用計算。
(6)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編寫原則。發生重大、大事故的基層單位,應于事故發生后7日內向分局提出重大、大事故報告,分局接到報告后10日內向鐵路局提報重大、大事故調查處理報告,鐵路局接到報告后7日內報送鐵道部重大、大事故調查處理報告。險性事故發生后,由主要責任單位在事故發生后3日內,向分局提出事故處理報告,分局于7日內公布處理結果,并報鐵路局。一般事故發生后,責任單位5日內處理完畢,將“行車事故處理報告”(安監報-2)報分局。
2.人身傷亡事故
(1)事故類別分為:物體打擊;提升、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爆破;火藥爆炸;瓦斯煤塵爆炸;其他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2)事故等級分為:
輕傷事故:一次事故中只發生人員輕傷的事故。
重傷事故: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但無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包括伴有重傷、輕傷)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構不成特大的事故。
特大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性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膚大量進入體內,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中斷工作,須進行急救處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3)事故報告內容。發生事故單位,發生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傷亡人員自然情況,采取的應急措施,調查、善后組織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4)事故報告程序。發生輕傷事故,24h內報至單位及同級工會;3日內報至鐵路分局。發生重傷事故,24h內逐級報至鐵路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生產業務部門、工會。發生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24h內逐級報至鐵道部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全國鐵路總工會;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應同時報告所在地鐵道部安全監察特派員辦事處及地方政府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鐵道部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接到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后應及時向部長辦公室、主管副部長、部長書面報告,同時向國家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報告。
(5)事故調查處理。事故發生后,有關人員應保護現場,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要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組的職責是,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設備設施損壞和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事故性質,確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提出認定依據以及對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指明應接受的事故教訓,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 (二)行車事故救援
? 1.行車事故救援的基本原則、基本程序和方法
以最短的時間,起復機車車輛,修復線路,保證鐵路正線、車站咽喉道岔的迅速開通,使鐵路運輸暢通,減少事故對整個鐵路運輸的干擾和影響,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事故救援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行車事故救援實行單一指揮,以救援列車主任或救援隊長為事故救援起復指揮人,由指揮人統一組織實施救援起復方案,明確分工,迅速實施;對事故地段設備復舊工作同步實施,事故起復一處,線路、信號等必須立即修復一處;對機車車輛的復舊,以開通線路為前提,應先行清出線路,搶通線路,隨后組織復舊。在救援列車進入事故地點之前,有關部門應積極做好救護傷員,移開其他機車車輛,清出線路等前期工作,為救援列車進入現場提供條件。
? 2.應急處理的基本措施
以迅速開通線路為前提,對有條件開通便線行車的,要先期迅速組織撥接便線,改道開通;對少量機車車輛脫軌的,應及時組織機車自救,或組織救援隊利用救援起復設備起復,將事故損失和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3.救援列車等主要事故救援設備的工作原理
救援列車應編組成出動時不需改編的完整車列并配備一定的人員、機具、器材,經常保持完備狀態,隨時準備出動。軌道起重機應置于救援列車的一端。軌道起重機是以柴油機為動力的起吊設備,起吊噸位從60~160t不等,具體作用是將脫軌、顛覆的機車、車輛吊起復位。復軌器是事故救援的基本器具,一般用鑄鋼制造,其特殊的形狀可使脫軌車輛在牽引機等設備的牽拉下,車輪由地面沿復軌器斜坡面滾動升高至鋼軌頂部復軌。液壓破切設備也是救援列車的基本設備之一。其工作原理是由電動機帶動液壓泵,產生高壓油,驅動液壓剪,剪開破損變形的機車、車輛鋼板或鋼梁,救出被困的受傷人員。柴油發電機組的作用是,在無外接電源的事故現場向各種救援機具提供電源。
四、技術規程與規范
(一) 了解《鐵路技術管理規程》有關安全的重點內容
⑴鐵路技術設備防洪、防寒、防暑、防火等的相關規定。
⑵鐵路線路線間距的有關規定。
⑶不同轍岔號的道岔側向通過列車的速度限制。
⑷設置道口的有關規定。
⑸列車中相互連掛的車鉤中心線水平高度差的規定。
⑹列車自動制動機試驗的有關規定。
⑺調車作業速度的有關規定。
⑻引導接車時列車限制速度的規定。
⑼列車退行速度的限制規定。
⑽救援列車進入封鎖區間后,在接近救授列車或車列2KM時,限制速度的規定。
(二)掌握《鐵路行車事故處理規則》的主要內容
⑴處理行車事故的基本原則。
⑵行車事故的分類及構成條件。
⑶行車事故的通報程序。
⑷行車事故的調查和處理程序。
⑸行車事故的責任判定和處理的規定。
⑹行車事故的統計、分析、總結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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