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設計的單位管理
為了確保壓力容器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根據我國管理工作特點,原勞動局頒發了《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與監察規則》,1999年6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了《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2003年6月國務院頒發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明確規定了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壓力容器的設計活動并,并應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設計人員,設計審核人員。
B、有與壓力容器設計相適應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C、設計資格印章失效的圖樣和已加蓋竣工圖章不得再用于制造壓力容器。
(二)、對壓力容器的制造與安裝單位管理
根據《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對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提出明確的要求。
1、從事壓力容器的制造、安裝、改造單位,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壓力容器維修單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管理部門許可)
A、有與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改裝相適應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B、有與壓力容器制造安裝改造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C、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2、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對其生產的壓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負責。
3、壓力容器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后方可施工。
4、制造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察檢驗,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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