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起重機運行時,不得利用限位開關停車;對無反接制動性能的起重機,除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打反車制動。
(十二)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十三)起重機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維修。
(十四)吊運重物不得從人頭頂通過,吊臂下嚴禁站人。
(十五)在廠房內吊運貨物應走指定通道。
(十六)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離地面2米以上;有障礙物需要穿越時,吊物(吊具)底面應高出障礙物頂面0.5米以上。
(十七)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吊運前應檢查制動器,并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試吊車,再平穩地吊運。
(十八)吊運液態金屬、有害液體、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先進行小高度、短行程試吊。
(十九)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機,吊鈞在最低工作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設計規定的安全圈數。
(二十)起重機工作時,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及重物等,與輸電線的最小距離不應小于的規定。
(二十一)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勻,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和急速下降。
(二十二)重物不得在空中懸停時間過長。
(二十三)流動式起動機,工作前應按說明書的要求平整停機場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二十四)吊運重物時不準落臂;必須落臂時,應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二十五)吊臂仰角很大時,不準將被吊的重物驟然落下,防止起重機向另一側翻倒。
(二十六)吊重物回轉時,動作要平穩,不得突然制動。
(二十七)回轉時,重物重量若接近額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二十八)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均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起重能力。如達不到上述要求,每臺起重機的起重量應降低至額定起重量的80%,并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
(二十九)有主副兩套起升機構的起重機,主副鉤不應同時開動(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專用起重機除外)。
(三十)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地。
(三十一)禁止在起重機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機室應備滅火器。
(三十二)每兩年至少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三十三)起重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明確、符合標準。動作信號必須在所有人員退到安全位置后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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