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施工過程中消防安全管理不足
高層建筑施工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不強,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重效率、輕安全,安全基礎工作薄弱,雖然大部分施工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但也只是掛在墻上,沒有真正落到實處,在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和預防方面,抓落實不嚴、管理松懈。同時部分監理單位定位不準確,對應負安全責任認識不清,貫徹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不力,不熟悉安全技術標準,不對安全生產消防隱患及時做出應有的處理,安全生產監理責任未能真正落實到位。具體表現在:
(1)消防安全措施經費的投入不足。當前建筑行業安全經費投入嚴重不足,直接影響著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防護標準化的實施,加之建設單位想方設法削減消防投入,經費的欠缺使得一些必要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不能落實,造成重大火災隱患。
(2)施工單位缺乏消防安全培訓。建筑行業的許多施工人員缺乏安全意識和事故的應急能力,一些建筑企業招用農民工、臨時工,未經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這是事故高發的重要原因。
(3)沒有嚴格按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立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沒有建立完善的防火檔案,疏于對火災隱患的自查自糾。
(4)沒有針對單位自身的經營性質和建筑結構特點制定行之有效的滅火及人員疏散預案,施工人員不懂得疏散的基本知識。
(5)大量的施工用電缺乏安全用電常識,無視安全用電管理規定,亂拉亂接電線或電氣設備,造成工地臨時線路多,電氣線路縱橫交錯。同時對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維護管理不到位,致使維護不當或年久失修、部件老化無法正常使用,產生漏電、短路等火災隱患。部分用電工程中還可見使用國家已明今淘汰或禁止使用的,或沒有通過國家質量認證合格的廠家生產的,或假冒名牌的開關、漏電保護器、接觸器、電線電纜、照明器具等偽劣電氣產品。
(6)易燃、可燃材料儲存不當,材料堆垛之間缺乏相應的防火距離和防火措施,甚至有些材料直接堆放在消防車通道上,占用了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布局混亂影響交通,致使消防通道堵塞,一旦發生火災,使消防車難以靠近火場,大型居高作業的消防車也沒有作業空間,阻礙滅火行動。
防潮、防光、防摩擦撞擊措施也不到位,對有機物和強酸、強堿未能按要求嚴格分庫存放,由此引發的火災事故。如生石灰、電石遇水或受潮放出大量熱量,引發火災;亞硝酸鈉與硫、磷及有機物混合或摩擦、撞擊引起燃燒或爆炸;環氧樹脂、呋喃樹脂、酚醛樹脂、煤焦油、乙二胺等可燃防腐材料受陽光直射或與氧化劑、酸類接觸引發火災;建筑使用的稀釋劑、油漆等存放在休息或工作辦公室內等違章存放。
(7)工地中氣、電焊等特種工操作人員缺乏專業培訓,施工方為了趕進度,用人審查制度不嚴,不少特種工都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屬無證上崗,施工時操作不規范,違反安全生產制度。
(8)施工現場布局混亂,致使消防通道堵塞,不能良好的保證消防車道寬度要求,消防水源(消防水池)一邊沒有相應的停車和回車空地。甚至有些建筑材料直接堆放在消防車通道上,占用滅火救援空間,使消防車很難靠近火場,大型居高作業的消防車沒有作業空間,阻礙滅火行動。
(9)消防器材購置不足。因為主觀上存有臨時觀念,施工單位舍不得投入資金,必備的消防器材購置和配備不足,甚至形成“空檔”。有些施工現場雖配置了滅火器,消防水箱,水泵等滅火設備,但是往往存在滅火器數量不足、消防水箱體積不夠、水泵功率不強等現象;有些施工單位為防止滅火器材丟失、損壞,不是鎖起來就是固定在某個位置,致使發生火災時,不能及時使用滅火器材。
(四)高層建筑施工中相關消防規范和標準不健全
法律條款在一定程度上總是滯后于社會的發展,總是試圖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這是客觀規律,而在我國高層建筑施工中,部分消防安全規范、標準滯后,甚至于缺失。
(1)目前在我國高層建筑施工中,所使用的《公安部關于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是1956年5月26日所頒布實施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是1990年4月10日所頒布實施,《國務院關于工棚或臨時宿舍防火和衛生設施的暫行規定》是1959年5月20日所頒布實施,這些法律法規到目前為止沒有明文規定失效,也沒有相應的修善,所以高層建筑施工相關法律嚴重滯后。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將重點放在消防設計審核和建筑投入使用后的消防安全性能上,而對工程建設中消防安全規定和控制不足。
(3)由于公共娛樂場所火災隱患突出,公安部與1995年5月25日頒布實施《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但高層建筑施工方面缺乏類似專項性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監督制約機制,各地市所使用的都是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規定,缺乏統一性、權威性,使得消防安全檢查存在線條粗,次數少等問題。
(4)高層建筑施工相應的現場防火規定過于籠統,缺乏相應具體的技術標準,到目前為止只有廈門支隊于2009年5月1日制定的《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暫行規定》有相關明確的技術標準。如其第九條第一項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規定,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臨時消防給水系統須配置加壓設備,加壓設備應不少于兩臺(一用一備),加壓設備選型應根據用水量及總壓確定,加壓水泵的流量,對多層建筑每小時應不小于18立方米,對高層建筑每小時應不小于36立方米;建筑物高度為24-40米、40-80米、80-120米時,相應的加壓水泵揚程應分別為40米、60米、95米、150米。第七項規定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安裝應與工程主體施工同步進行,每一層系統安裝完畢都應進行水槍試射,檢驗水槍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統應考慮分區設置。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氧氣瓶、乙炔瓶工作間距應不小于5米,氣瓶與明火作業距離應不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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