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辦證
1.1《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設備所屬事業部指定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逐項填寫《設備內安全作業證》,不得空項,并應按規程要求編制作業安全措施。
1.2項目負責人持《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業負責人、作業執行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作業人員在作業證上簽字。
1.3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經當班班長或崗位安全衛士(小組長)、項目負責人確認簽字后,將《設備內安全作業證》交給作業負責人、監護人,發布開始作業指令。
1.4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
1.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一式叁份,項目負責人、作業負責人或作業執行人、監護人各一份,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存檔。
1.6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
1.7進入設備內作業前30分鐘內取樣分析,其氧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業衛生標準,其中:氧含量 19-22%;一氧化碳≤30mg/m3;氨≤30mg/m3;硫化氫≤10mg/m3;氯≤1mg/m3;氯化氫≤7.5mg/m3;分析人員對取樣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分析樣品要保留至下一分析結果出來后。
1.8在沉積物、結垢物等設備管道內,經分析合格開始連續作業后,仍須每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或其他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1.9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低于12伏的安全電壓,燈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 有效期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24小時。
4 項目負責人和作業負責人
4.1項目負責人必須是設備所屬事業部技術員以上人員;作業負責人必須是作業單位班組長以上人員;項目負責人可以同時擔任作業負責人 。
4.2項目負責人對作業負全面責任。
4.2.1負責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
4.2.2必須在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作業部位及周圍情況, 制訂、督促落實安全措施。
4.2.3負責作業交出條件的合格。
4.2.4負責作業前的安全教育,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4.2.5負責作業前安全措施、物資的檢查落實、發布開始作業指令。
4.2.6負責作業過程的全面協調和監管。
4.2.7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問題,方可離開現場。
4.3作業負責人負責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并應堅守作業現場,若因故離開應臨時指定他人代理其職責;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與項目負責人聯系。
5 監護人
5.1 監護人由項目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及氣防急救知識的人員擔任。
5.2 必要時,也可由作業單位和項目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由施工單位和項目所在單位分別指派監護人。在生產區域內進行重大的危險項目施工或作業(如抽堵盲板、帶壓堵漏等),需申請安全中心配合監護的,由各事業部向安全中心提出,安全中心派氣體防護人員進行監護。
5.3 監護人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并隨時與設備內作業人員聯系,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5.4監護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監護人不能同時擔任作業執行人。
5.5 在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檢查現場, 確認無遺留問題后方可離開現場。
6 該程序由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考核,從2007年3月1日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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