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進行針對性管理
明確分工(兩個體系)、明確職權和責任,最好將市、縣公司的安全監督主權上掛一級,由總工程師兼任安全總監。明晰描述各級職責,務必使大家知道干什么?怎么干?干到什么程度?
2.1.3推進管理模式的轉化
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使人人皆知作業者違章承擔什么責任,管理者缺位或處理不到位,承擔什么責任。
2.2第五個“結”——管理的毅力
有的單位安全工作時時在做、安全事項天天強調、安全制度樣樣齊全,可就是感到心中無底,事故有隨時來臨的可能。原因何在?一種情況是工作做了,但沒有做到點子上,缺乏針對性;另一種情況是制度執行了,但很難堅持到底,缺乏持久性,怕“得罪人”;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工作做得不周密,缺乏細致性,因小失大。
要正確看待安全工作中出現的曲折和反復,堅持反復抓、抓反復、經常抓、盯著抓,問題不解決不撒手。問題消除后,還要關注鞏固提高,形成抓安全的良性循環。
作為上級主管部門,要變督察為抽查、變明查為暗訪、變檢查為指導,用違章、異常的發現率來衡量檢查、抽查活動的績效。作為安監人員,要公正、嚴格執法,反之也要承擔責任。
2.3第六個“結”——管理的評價
長期以來,我們對企業安全的考評只看結果,即判斷“兩頭——出事與沒出事”,沒出事就是成績,出了事就一票否決。結果在現實中,不少企業就“掩耳盜鈴”,捂住異常蓋子,甚至報喜不報憂,最后違章不止、隱患不斷或給日后埋下了許多“一觸即發的”事故隱患,違背了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
其實不出事不等于沒問題,有問題并不可怕,怕就怕長時間沒發現問題。必須承認,在安全管理上,無論哪個單位、哪個階段都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善于發現問題,進而解決問題,才是確保安全生產的關鍵環節,誰對問題發現的早、解決的快,誰就能取得安全管理的主動權,誰就算有成績。所以對安全績效的評價方式應采用“結果+過程”,重點更應放在防微杜漸、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上。
就問題而論,有歷史累積和當期所現之別,有的顯而易見,有的則深藏于復雜的表象之中。能否見微知著、透過現象看本質,特別是發現一些深層次問題,是對管理者觀察、鑒別能力的檢驗,也是對抓落實能力的檢驗。比如有的企業天天強調安全,一些安全措施就是落實不好,甚至“一邊出經驗,一邊出問題”,這都與發現問題的能力不夠有關。在工作中,有的缺乏預見性,看到眼前沒出事就不想以后會不會出事;有的缺少敏感性,雖然問題就在身邊,卻“不識廬山真面目”。
發現問題是解決問題的前提,也是抓落實的起點。因此有必要用“問題發現率、解決及時率、整改到位率、違章舉報率、監護缺位率、事故追溯率、責任處理率”等來評價過程。如對違章查處,設置舉報獎,對責任人尤其對缺位者的責任處理必須明確,誰不兌現就嚴肅處理誰。讓“嚴”體現在平時,讓“獎”兌現在當時,讓做“老好人”的干部或安監人員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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