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號規定,乳母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上條規定中第1、5項的作業;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 、甲醇、有機氯化合物的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
1.什么叫未成年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護?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良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2.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工作包括哪些范圍?
禁止未成年工從事的勞動范圍主要是: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森林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的高度進行作業,作業場所放射性物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其他對未成年工的發良成長有影響的作業。
根據勞動部勞部發[1994]498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從事以下范圍的勞動:
(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接塵作業;
(2).《有毒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一級以上的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4).《冷水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冷水作業;
(5).《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低溫作業。
(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
(8).礦井下及礦山地面采石作業;
(9).森林業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業;
(10).工作場所中接觸放射性及守林作業;
(11).有易燃易爆、化學性燒傷和熱傷等危險性大的作業;
(12).地質勘探和資源勘探的野外作業;
(13).潛水、涵洞、涵道作業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業(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連續負重每小時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過二十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二十五公斤的作業;
(15).使用鑿巖機、搗固機、氣鎬、氣鏟、鉚釘機、電錘的作業;
(16.)工作中需要長時間保持低頭、彎腰、上舉、下蹲等強迫體位和動作頻率每分鐘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