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及時發現并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國務院頒發了《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也相應制定了《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對《特別規定》中列舉的十五項重大安全隱患和行為的認定做了具體的規定。
⑴“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礦井全年產量超過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的;
②礦井月產量超過當月產量計劃的10%的;
③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布置3個(含3個)以上采煤工作面或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④未按規定制定主要采掘設備、提升運輸設備檢修計劃或者未按計劃檢修的;
⑤煤礦企業未制定井下勞動定員或實際入井人數超過規定人數的。
⑵”瓦斯超限作業“,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瓦斯檢查員配備數量不足的;
②不按規定檢查瓦斯,存在漏檢、假檢的;
③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⑶“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②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抽放瓦斯系統,未設置采取專用回風巷的;
③未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未采取區域與局部防突措施的,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的,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④未按規定配備防治突出裝備和儀器的。
⑷“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高瓦斯礦井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統的;
②雖建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但未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的;
③傳感器設置數量不足、安設位置不當、調校不及時,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并發出聲光報警的。
⑸“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②主井、回風井同時出煤的;
③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能力不匹配的;
④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⑤沒有按正規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
⑥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⑦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
⑧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構筑質量不符合標準、設置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
⑨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金和工作面未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者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的。
⑹“有嚴重的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相領礦井及廢棄老窖積水情況而組織生產的;
②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條件復雜沒有配備防治水機構或人員的,未按規定設置防治水設施和配備有關技術裝備、儀器的;
③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而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④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
⑤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⑺“超層越界開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國土資源部門認定為超層越界的;
②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的;
③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平面坐標控制范圍開采的;
④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
⑻“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的;
②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⑼“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治采空區自然發火火設計或未按設計組織生產的;
②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燃發火的;
落后頂板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瓦斯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端面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超前支護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兩順槽安全出口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封泥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排水設施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絞車司機物料運輸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建議
檔案管理員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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