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或馬車特制車廂存放爆破器材
在不超過6個月的野外流動性爆破作業中,允許用汽車或馬車特制車廂存放爆破器材,但必須遵守下述規定:
①禁止將特制車廂做成掛車形式;特制車廂必須是外包鐵皮的木車廂,車廂前壁和側壁應開有30cm×30cm的鐵柵通風孔,后壁開門,門為木門外包鐵(或鋁)皮。門應上鎖,整個車廂外表應涂防火漆并設危險標記。
②存放爆破器材的量不得超過車輛額定載重的三分之二。
③車廂內右前角設置一個可以固定的專門放雷管的木箱,內襯軟墊,單獨上鎖。同一車上裝炸藥和起爆器材時,雷管不得超過2000發和相應的導火索與導爆索。
④車廂應白天黑夜有人警衛,停放地點應確保作業點、有人建筑物、重要構筑物和設備的安全。離開特制車廂50m以外,允許量測電雷管,加工起爆管。
●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
用船只保管爆破器材,船上應懸掛危險標志,晚上掛紅燈。設有警衛人員,停泊在航線以外的安全地點,距碼頭、建筑物、其他船只和爆破作業點不得少于250m;靠岸時,50m內的岸上不準無關人員進入。
船上應設有單獨的炸藥艙和雷管艙,各艙有單獨出入口并與機艙和熱源隔開;存放量不得超過2t;存放爆破器材的框架應設凸緣,裝爆破器材的箱(袋)應牢固地固定。
船上嚴禁煙火,應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只準許用移動式蓄電池燈或安全手電筒照明。
●臨時露天堆放
在特殊情況下,經單位保衛部門和當地縣(市)公安機關批準的爆破器材可以臨時堆放在露天場地,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堆放場應選擇安全地方,嚴加看管,晝夜有人巡邏警衛,周圍100m范圍內嚴禁煙火,場地不得堆放任何雜物。
②爆破器材應堆放在墊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上部應覆蓋帆布或搭簡易帳篷。
③嚴禁雷管與炸藥混放。炸藥堆與雷管的距離不得小于25m。
落后頂板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瓦斯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端面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超前支護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兩順槽安全出口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封泥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排水設施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絞車司機物料運輸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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