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或有不少于3年擔任地下礦山經理的經歷;煤礦安全監察員必須持有礦山經理的資格證書,有不少于3年擔任地下礦山經理的經歷;高級電氣工程監察員或電氣工程監察員,必須持有礦山電氣工程師的資格證書,有不少于2年擔任地下礦山電氣工程師的經歷,或者有作為澳大利亞工程師協會成員所必須的電氣工程學位或文憑,并有得到監察長認可的擔任礦山電氣工程師的經歷(不少于1年);高級機械工程監察員或機械工程監察員,必須持有礦山機械工程師的資格證書,有不少于2年擔任地下礦山機械工程師的經歷,或者有作為澳大利亞工程師協會成員所必須的電氣工程學位或文憑,并有得到監察長認可的擔任地下礦山機械工程師的經歷(不少于1年)。
前蘇聯制定的《前蘇聯工業安全和礦山監察條例》明確規定了礦山監察局的職能,其職能如下:該機構對下列部門和項目的生產安全狀況實行國家監督:煤炭工業、采礦工業、冶金工業、石油及天然氣開采工業、石油和天然氣加工及國防工業(設備);提升設備、鍋爐裝置及壓力容器的制造和安全運行;石油和天然氣管線的設計、鋪設和運行情況;用鐵路運輸危險貨物的安全情況;爆破器材的使用等。此外,還負責各種許可證的頒發,確保礦產資料的合理、綜合利用等。
印度勞工部礦山安全管理總局也是印度礦山安全監察的最高權力機關,總部設在丹巴德。《礦山法》規定,勞工部礦山安全管理總局賦予以下職能:①對全國礦山強制性實施《礦山法》和安全法規;②對安全管理不善的礦山控制招工指標;③對安全狀況不好的礦井,如為防止火災、水災的發生,有權停止礦井生產;④礦山必須向礦山安全管理總局報告事故死亡和重傷情況;⑤礦山發生重大死亡事故時,總局局長或其委托代表必須前往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原因。必要時,有權采取適當的法律措施。
技術規程、標準上升到法律層次
美國、前蘇聯、印度、澳大利亞等主要產煤國家都把技術規程、標準寫入法律之中,以法律的形式頒布實施。
美國《聯邦法典》“礦產資源卷”由美國國會審議通過,是1977年《聯邦礦山安全與健康法》配套的全套法規標準,并每年進行修訂出版。該法規包括:官方標志;采礦用品的測試、評價與審批;檔案與其他管理要求;教育與培訓;礦山事故、工傷、職業病、雇工和生產;金屬礦與非金屬礦的安全與健康;煤礦的安全與健康;對違反1977年聯邦礦山與健康法的民事懲罰;違法分類,以及地下煤礦和露天煤礦的強制性衛生標準;煤礦粉塵采樣器;地下煤礦和露天煤礦強制性安全標準等內容。
前蘇聯《煤礦和油頁巖礦安全規程》(1986年)主要內容包括:采掘工作;巷道出口設置;井巷掘進和支護;回采工作;水采礦井和水采區的補充要求;開采有煤、巖石和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及有沖擊地壓傾向的煤層時的補充要求;井巷的維護和修理;井巷報廢;防止人員和物料墜入井巷;井下巷道通風和煤塵瓦斯管理制度;對有瓦斯危險礦井的補充要求;防塵;井下空氣狀況的檢測;通風管理;礦井運輸和提升;電氣設備;防火與滅火;生產巷道被淹的預防;工業衛生;對違反安全規程人員的處罰等。
印度《煤礦規程》(1957年),由中央政府制定,主要內容有:報表、通告和記錄;各類人員的資格、考核及發證;監察員和礦山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有法定資格的人員及管理人員職責;平面圖和剖面圖;礦井出入口;人員與材料運輸——豎井提升;人員與材料運輸——運輸巷道;采礦作業面;預防火災、粉塵、瓦斯、水災危害的措施;通風;照明和火焰安全燈;爆破器材和爆破;機械、裝備和設備等。
加拿大《安大略省礦山和礦山企業規程》(1993年),法規的主要內容有:雇工年齡、工時、培訓、呼吸器、礦山救護;防火;作業場所通道;作業人員的防護、材料搬運、井下作業、地面作業;運輸;爆破器材;電氣;機械;鐵路;礦井提升裝置;作業環境(通風、照明、粉塵控制、急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