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1原則:救護者的個人防護(佩戴好防毒面具,穿好防護服,在進行搶救);切斷毒物來源;防止毒物繼續進入中毒人體內;防止毒物繼續浸入人體的措施:救護人到現場后,迅速將中毒者轉移到有新鮮空氣的地方,解開中毒者的頸、胸部衣扣及腰帶,保持呼吸暢通;清除毒物,防止毒物污染皮膚、粘膜;清除皮膚表面的化學刺激性毒物,沖洗時間要達到15~30min;毒物進入眼睛時,應盡快用大量流水緩慢沖洗眼睛15min以上,沖洗時把眼瞼撐開,讓傷員的眼睛向各個方向緩慢移動;迅速脫去被污染的衣服、鞋襪、手套;促進生命器官功能恢復:打開呼吸道;人工呼吸(用手捏住患者鼻孔,以16~20次/min的速度向患者口中吹氣;心臟按壓。
3.9靜電應對措施
3.9.1消除設備靜電技術措施
固體設備(塔、容器、機泵、換熱器、過濾器等)的外殼,應進行靜電接地;直徑大于或等于≥2.5m或容積≥50m3的設備,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接地點沿設備外圍均于布置,其間距≥30m;轉動設備的接地,可采用導電潤脂或用接地設施進行接地;設備內部各部件之間的活動連接或滑動連接等部位,應保持其接觸電阻值在1000歐以下;所有金屬裝置設備、管道、儲罐都必須接地;各生產裝置系統的總泄露電阻應在1000000歐以下,各專設的靜電接地體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0歐,金屬設備與設備之間,管道與管道之間,如用金屬法蘭連接時,可不另接跨接線,但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螺栓連接,螺栓之間具有良好的導電接觸面。
3.9.2作業人員防靜電措施
工作中應盡量不做與人體帶電有關的行動(接地、接觸接電體、工作場合、穿脫衣服);在有靜電危害的環境中,不攜帶與工作無關的金屬物品(鑰匙、硬幣、手表、戒指、項鏈)使用規定的靜電防護用品。
3.9.2防靜電安全檢查
防靜電安全檢查以生產崗位人員自查為主,每天至少檢查一次。車間安全技術人員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企業每年至少抽查兩次;易燃易爆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必須有防靜電的內容;定期對崗位人員進行防靜電知識的安全教育;裝置內各設備和管道的靜電接地和跨接點必須牢固好用。
4、工藝因素的應對措施
4.1操作階段的工藝安全管理
4.1.1安全生產管理
各項工藝操作指標必須符合“操作規程”的要求,不得超溫超壓,超負荷運行;各類動、靜設備必須達到完好的標準,壓力容器、管道及安全附件齊全好用;儀表管理符合制度要求,完好率和使用率達到95%以上;各類安全設施,消防設施等配備齊全,靈活好用,并定期檢驗,保持裝置內消防通道暢通,機動車輛進入裝置區中必須安裝防火罩,并辦理進車許可證;車間建立并執行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制,對設備、儀表和生產過程存在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暫不能整改而又要投入運行的,要制定包括隱患內容、危害、防范措施、監控手段、治理計劃、負責人等內容的可靠安全防范措施;設備的處理、投用,工藝的調整需制定嚴密的操作方案和可行的安全措施,現場應設有專人監護,分工協作,層層把關;加強對關鍵危險點的監控力度。明確監控內容,制定合理的巡查路線,把巡查制度落到實處;對車間崗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能培訓考核,執行持證上崗制度,制定、完善各崗位的HSE職責,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裝置內施工作業,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許可證,進行作業風險評價分析,制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全部進行監護;定期進行事故模擬演練,定期對裝置進行安全檢查或安全評價,持續改進裝置安全管理。
4.1.2安全生產操作
應定期檢查或檢測,以防不測;對運轉機泵設備的衛生清掃,要防止抹布被卷進傷人,嚴禁用水沖洗電機,以防止觸電或損壞電機蒸汽帶需按正確方式綁扎牢固,使用時,開啟要緩慢,固定帶頭,防止甩龍傷人;冷換設備的使用,應按程序操作,投用時,先開冷流,后開熱流,而停用時,先停熱流,后停冷流;備用機泵定期盤車,冷卻水暢通,高溫泵應處于預熱狀態;安全閥起跳后,必須按規定重新校驗、鉛封,安裝后全開上下游閥,并加鉛封以防誤動。
4.2事故處理階段的工藝應對措施
4.2.1事故處理的原則
在生產過程中,單線事故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當事故發生時,要做到了解全面、分析正確,判斷無誤,處理及時,措施得當。尤其是對事故發生蔓延及后果要有所預測,關鍵時刻要膽大心細,當機立斷。其宗旨是避免人員傷害,減少對設備的影響,降低損失,并能盡快恢復生產。
4.2.1.1事故處理安全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無論在什么情況下,首先保證人員的人身安全,盡量避免人員受到傷害。
4.2.1.2事故處理設備原則
所有塔、罐不能滿或空,嚴防跑滿;高低壓有關的設備嚴防串壓,防止超壓爆炸著火;各設備充壓、泄壓速度不能過快,以免損壞設備及造成泄漏。
4.2.1.3事故處理工藝原則
嚴禁超溫及中毒,事故排除后應盡快恢復生產,在事故處理過程中,要加強與上下游相關裝置的聯系,減少對其裝置的影響。
4.2.2緊急停工
4.2.2.1原則
事故發生后,各崗位操作人員要堅守崗位,聽從指揮,嚴格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理。當事故發生時,首先通知生產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然后根據事故類型,允許時間、事故的蔓延或事故范圍,果斷采取兩種措施:一,應對事故的必要措施,確保人身安全,設備及有關裝置的安全;二,全面完成緊急停工轉入正常停工或恢復正常操作的措施。發生事故時,根據現象和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操作參數變化,正確判斷事故,迅速處理,避免事故擴大,重大事故立即匯報車間主管或值班人員和生產管理部門,裝置緊急停工應向生產管理部門匯報同意。發生火災立即報火警,并立即切斷或減少流向著火的可燃介質。當發生中毒時,在報告氣防部門的同時,做好自身防護,組織現場自救和急救。當出現有毒介質泄漏時,應視現場情況,組織人員安全撤離,并通知其他可能危及到的人員。
4.2.2.2緊急停工的處理方案
4.2.2.3緊急停工的注意事項
裝置一旦發生事故,班長要組織好人員,并盡快通知裝置主管和相關人員,實統一指揮,確保裝置順利、安全、穩定、有序停工。裝置停車時,應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有毒、有害的物料。物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排放要緩慢進行,采取逐漸減壓措施,放空管線末端必須設有防火措施。進行緊急處理時,首先要作好個人的防護工作,防止出現人員燒傷、燙傷、中毒等人身事故。在發生泄露是故事,要沉著冷靜,先按崗位操作法和事故處理預案組織初步的搶救和掩護。無論著火、爆炸過程必須首先保證人員的自身的安全,避免事故的擴大。無法切斷危險源時,要用氮氣、蒸汽或水進行掩護。
5、作業環境因素的應對措施
5.1噪音應對措施
降低噪音源;合理布局噪音源;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5.2高溫應對措施
通過技術革新,改革工藝過程,改進生產設備,減弱高溫、熱輻射的影響;通風;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加強個人防護。
6、自燃災害因素的應對措施
6.1地震應對措施
6.1.1震前預防準備工作
定期編制和組織抗震防災規劃;對生產設施進行審核檢查凡不符合抗震防災標準的,盡快完成抗震加固;工程建設要避開不利抗震地帶;建立以現有生產體系為基礎的綜合抗震防災體制,培養一支抗震防災技術和管理隊伍;要保持抗震救災設施(消防器材、應急電源、水源、通訊救護及搶修器材等,處于隨時可備用應急狀態;制定各生產崗位專業指揮系統的抗震應急對策、方案和措施;利用各形式、手段,普及地震、抗震、防震和救災知識教育。
6.1.2震時應急救災工作
建立有效的抗震應急救災指揮系統,地震發生后。立即啟動應急救災系統;裝置的主管和工藝、設備、安全技術人員,要立即到崗位,按照職責分開,組織實施本裝置的指揮和救災;按照生產裝置應急對策方案,并結合震時實際情況,及時準確地實施震時安全停工方案,以及防止次生災害發生;應及時組織防余震的緊急措施,對可能造成擴大災情、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部位以及可能成為恢復通訊、供電、供水、供汽和交通故障的關鍵設施,要果斷地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排險和搶修。
6.1.3震時可能發生的災害
火災爆炸、危險介質泄露、高壓串低壓事故、緊急停電、水、汽等原因,會使裝置操作混亂,引發次生事故。
6.1.4地震時應急措施
地震時出現停電、水、汽等生產性事故;出現配電室、操作室倒塌;出現設備、管線破裂,泄露事故,應及時關閉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閥門和運轉設備,降低高溫高壓,管道的溫度、壓力,進行局部或全面緊急停車。震后,大部分人員可撤離現場,在有安全防護的前提下,留少部分人員監視現場,處理意外事故,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蔓延。
6.1.5職責任務
6.1.5.1日常職責
檢查落實裝置抗震、防震的設施情況,定期向上級部門匯報;組織檢查設備運行情況,及時處理裝置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完善抗震措施,使設備和構筑物達到抗震能力;對裝置操作人員進行抗震防災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生產人員進行抗震防災演練,熟悉掌握抗震時的應急措施。
6.1.5.2震時職責
迅速啟動抗震救災指揮系統,指揮部成員迅速到位,全面組織抗震救災工作;根據受災情況,采取應急措施,處理生產中的問題,將損失降到最低;迅速收集各崗位的震情,及時向上部門匯報;緊急組織搶修工作,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擴大;組織人力,物力,搶救傷員和中毒人員;服從上級指揮部門的指揮。
6.1.5.3震后職責
匯總本單位受災情況,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組織人力物力,做好恢復生產;加強員工心理疏導,穩定員工情緒,做好生產人員的后勤供應供應工作,做好傷病員地安撫救護工作。
6.2雷電應對措施
6.2.1直擊雷保護措施
避雷針、避雷線、避雷帶、避雷網;
6.2.2雷電感應保護措施
金屬設備、管道、鋼結構予以接地;
6.2.3雷電浸入波保護措施
在電氣系統應安裝閥形避雷器,保護間隙法、管型避雷器。
6.2.4防雷設施的安全管理
6.2.4.1定期檢查
每年在雷雨季節來臨前,對防雷設施進行專業檢測,防雷接地電阻一般不超過10歐,并保存專業檢測數據和報告。
6.2.4.2常性檢查
對各種防雷設施應按規定、標準要求檢查整體、器件情況(連接蘭是否有裂紋,引下線有無閃絡或燒損痕跡,是否腐蝕痕跡與臨導體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規定。
6.2.4.3主要檢查內容
檢查遭受雷擊區域的設備、設施是否采取了防雷措施;避雷針一般采用圓鋼或焊接鋼管制成,應鍍鋅、涂漆;引下線應沿建筑物、構筑物的墻敷設,并經最短徑接地;避雷針與引下線的接地應采用焊接;獨立避雷針不應設在有人通行的地方,應設置獨立的集中接地裝置;嚴禁在裝有避雷線、針的構建物上架通訊線、低壓線、廣播線;金屬物或線路與防雷設施不相連時,與引下線之間的距離不少于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