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合國GHS制度下,各個國家的GHS法規逐步完善,不同國家的GHS法規具有共通性,但不少地方也有一定差別,如何應對不同國家的GHS監管法規成為困擾不少出口企業的一大難題。Michele女士在與參會代表討論時指出,應對不同國家的GHS法規“全面了解,求同辨異”是關鍵。總體上,企業在應對不同國家和地區的GHS相關法規時要完成以下幾方面工作:
更新化學品標簽和SDS
由于聯合國GHS制度為化學品的危險分類給出了統一的框架,且聯合國GHS制度會不斷進行修訂和更新,所以各國在聯合國GHS制度下細化了各自的化學品危害性分類制度和體系,并隨著聯合國GHS制度的修訂不斷更新,如歐盟、日本、美國、中國、澳大利亞等相繼出臺了化學品分類標簽相關的法規或規定,對化學品進行了新的分類,并對危害標簽、危害描述、防范措施等提出了新要求,如歐盟CLP法規對危害圖標做出的修改: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需要了解自身產品生產、銷售、使用的國家和地區所現行的GHS相關法規或標準,并嚴格按照法規或標準的要求更新標簽和產品中相應的元素和內容。如盟CLP法規要求物質或配制品分別于2010年12月1日和2015年6月1日完成重新分類、標簽,繼而才能投放到歐盟市場。而中國則要求企業在2010年5月1日起按照國標GB 13690-2009對化學品重新分類。如果企業某個產品將在不同國家和地區流通,那么企業應該為產品制作將要流通的所有國家和地區的標簽及SDS,切不可盲目的認為只要有一種標簽和SDS就行。因為不同國家GHS相關法規還沒有統一,所以雖然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標簽和SDS之間有共性有可以相互借鑒的地方,但并不能完全等同。
化學品的危害性通報或登記
化學品的危害性通報或登記有利于官方對化學品的危害性進行廣泛的收集統計,并對化學品的危害性進行統一,從而進一步化學品在全球范圍內的流通。
目前要求進行化學品危害性通報或登記的國家和地區包括歐盟、中國等。歐盟CLP法規要求在2010年12月1日當日或之前投放到歐盟市場的物質和混合物在2011年1月3日前完成通報,將物質和混合物的危害分類告之歐盟化學品管理署ECHA;而在2010年12月1日之后投放到歐盟市場的物質和混合物需要在投放市場的一個月內完成通報。中國則要求企業對危險化學品向中國安監局化學品登記中心(NRCC)進行登記,新的《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已于2011年10月發布公眾咨詢,并即將發布實施。
GHS相關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GHS相關的其他責任和義務包括包裝和運輸要求的更新、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使用許可證等的辦理等。歐盟CLP法規、中國GHS以及美國即將實施的GHS法規都對危險貨物的包裝給出了相應說明,如歐盟CLP法規指出若包裝體積大于50L但不大于500L,標簽的尺寸至少要大于105mm*148mm;中國GHS還要求企業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使用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相關法規將陸續出臺。
雖然各種GHS相關法規不盡相同,但都在往統一的方向發展,所以只要企業積極跟蹤各國GHS相關法規動態,在了解不同法規共性和差別的基礎上完成標簽和SDS更新等工作,就可以實現在多種GHS法規監管下游刃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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