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生產單位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加貼化學品安全標簽;當發現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4)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立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5)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部門。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人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此外,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還應當對其所生產的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對其進行標識,并按有關規定登記注冊;制定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學習和演練;在危險化學品作業點,利用“安全周知卡”、“安全警示牌”或者“安全標志”等方式,標明其危險性等。
4、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單位的其他方面要求
除上述的要求之外,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單位的其他方面要求包括:
1、對生產裝置的要求: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等國家規范、標準及其他相應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
2、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的要求:必須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包裝儲存圖示》、《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公路水路危險貨物包裝基本要求和性能試驗》的規定。在2002年3月15日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用,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保存二年。
三、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的要求
1、儲存單位的基本要求
(1)開業條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開業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或儲存方式、設施;
2)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有符合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具備上述條件后,在提出開業申請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3)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4)安全評價報告;
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6)符合上述開業條件的證明文件。
(2)申請審批與登記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實行審批制度。設立(改建、擴建)劇毒化學品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上述材料。
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材料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登記:申請單位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3)“三同時”原則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必須按工程項目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并由具有專業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設計、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單位施工。同時,其各種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竣工后經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和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4)安全評價
國家規定對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儲存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儲存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5)危險標志
儲存設施除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外,還應在倉庫或者堆放場、危險區域或要害部位明顯處設立標志和標明危險化學品性能及滅火方法的說明牌。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190的規定。
(6)倉庫管理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及儲存數量也必須經上述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7)制度和人員配備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如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保管制度等。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轉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
(8)安全防護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及場所,必須配備足量的、適用的消防器材、安全衛生設施和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2、儲存場所的通用要求
(1)建筑物設計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站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與其所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火災危險等級相適用,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2)儲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消防安全
1)危險化學品儲存建筑、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丙類庫房,其消防用電設備應按一級負荷供電;室外消防用水量超過30L/s的倉庫,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超過35L/s的易燃材料堆場、甲類和乙類液體儲罐或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或儲罐區,其消防用電設備應按二級負荷供電;其余可采用三級負荷供電。
2)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藥劑,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和專職的消防人員。
3)供配電及防雷
1)化學危險品儲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2)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4)通風和溫度調節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2)儲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3)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通風管、采暖管及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5)安全設施、設備
1)在庫房或者儲存室等場所要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
2)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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