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固定動火區不準存放任何可燃物及其他雜物,并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材;
(6)固定動火區應設置醒目、明顯的標志。其標志應包括“固定動火區”的字樣;動火區的范圍(長X寬);動火工具、種類;防火責任人;防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滅火器具的名稱、數量等內容。
除以上條件外,在實際工作中還應注意固定動火區與長期用火的區別。如在某一化工生產裝置中,因生產工藝需要設有明火加熱爐,那么在其附近并非是固定動火區,而可定為長期用火作業。
禁火區的劃定
在易燃易爆工廠、倉庫區內固定動火區之外的區域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域內因檢修、試驗及正常的生產動火、用火等,均要辦理動火或用火許可證。各類動火區、禁火區均應在廠圖上標示清楚。
三、動火作業許可證
(一)動火許可證的主要內容
凡是在禁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均須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二)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
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根據動火級別而確定。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的許可證有效期不應超過1天(24h);二級動火許可證的有效期可為6天(144h)。時間均應從火災危險性動火分析后不超過30min的動火時算起。
(三)動火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
為嚴格對動火作業的管理,區分不同動火級別的責任,對動火許可證應按以下程序審批:
(1)特級動火 由動火部門(車間)申請,廠防火安全管理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2)一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的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防火安全管理部門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 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報主管車間主任終審批準。
四、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從動火申請到終審批準,各有關人員不是簽字了事,而應負有一定的責任,必須按各級的職責認真落實各項措施和規程,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各項責任人的職責如下: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通常由分派給動火執行人動火作業任務的當班班長、組長或臨時負責人擔任。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之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的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執行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詳細核對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動火執行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min(含動火停歇超過30min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的班、組長呈驗動火許可證,并讓其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
(三)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部位(崗位)的操作人員擔任,但必須是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操作工。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安全檢查和監護工作,檢查合格,應當在動火許可證上簽字認可。動火監護人在動火作業過程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執行人進行現場檢查,消除殘火,確定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四)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五)動火分析人要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許可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許可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級別、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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