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必須顧及雙方利益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標準要求不可過高,也不可過低。過高雖然能使勞動者享受更高的勞動安全衛生待遇,更少受職業危害因素的傷害,但過高的勞動安全衛生要求,必然要求用人單位更大的經濟技術投入,增加產品的成本,減少贏利,從而影響用人單位在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和生存能力;要求過低,雖然能提高用人單位的贏利能力,但可能給勞動者帶來更大的職業風險,造成職業傷害,是廣大勞動者不能接受的,也是與社會的進步格格不入的。恰當的標準應當是在現實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用人單位經過努力可以達到,經濟上可以接受的;而勞動者在這種勞動條件下,可能的職業傷害風險是可以接受的。也就是說,我們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標準不一定非和國際標準統一,而要根據我國企業經濟實力和技術水平,以及廣大職工生活狀況和安全要求,即現實社會經濟條件,制訂出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都能接受的標準,使用人單位有錢可賺,使勞動者可以接受事故傷害風險。據此,我國勞動安全衛生立法過程應當充分征求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雙方意見。用人單位,具體講就是企業,要考慮各種類型、各種規模、各種所有制、各種行業的具體情況,而勞動者,同樣要考慮上述各類企業的職工代表,也就是工會的意見。只有雙方都能認可的勞動安全衛生法規標準,才能夠得到認真貫徹執行,才不會出現“有條件執行,沒條件要創造條件逐步執行”,視法規為可執行可不執行的拖延現象,或者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安全欠賬”熟視無睹的麻木思想。
2)執法過程必須遵從“三方制”原則安全生產執法過程的“三方制”原則不僅體現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過程,還應當體現在我國的勞動安全衛生管理體制上,要使政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或他們的代表組成的管理體系,在執法過程中形成相互協調又相互制約的機制,不能使一方權利至高無尚,另外一方或兩方權利真空的不平衡狀況,這種權利嚴重失衡的情況是滋生腐敗的肥沃土壤。因此,有執法監察,就應有法律監督;有管理,就應有管理監督,以監督行政執法部門是否公正,是否廉潔。
2. 安全生產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1)有法可依
要使我國安全生產納入法制軌道,就必須有完整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規體系,使各級領導、政府機構、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廣大職工都能在安全生產法規范圍內從事正常的經濟管理、生產經營活動,使人人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勞動安全衛生法規主要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等,以及國務院及有關政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程、規定、通知、決策、辦法等和國家標準局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程。法規規定的范圍包括:在工作時間方面對勞動者的保護;在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對勞動者的保護;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基本內容包括:安全技術法規、勞動衛生法規和安全管理法規。
總法規和配套法規就是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特點,理順我國安全生產、勞動安全衛生的法規體系、管理體系和法制體系,進一步明確所有與安全生產有關人員的權利、義務及相互關系,以及對違反法規的懲戒辦法等,使我國安全生產工作盡快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迅速擺脫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嚴防死守的被動局面,用法來控制安全生產局面。
2)有法必依
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有法律的權威,只要是立法機構頒布執行的或《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賦予法律效力的,都必須立即嚴格執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執行,或延緩執行,任何違法違規行為都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3. 安全生產必須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違法,是指違反勞動安全衛生相關法律、規程和標準,有的違法行為造成了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后果,則稱為犯罪,要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大量的違法行為,尚未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后果,則只能算偶然事件,不受刑事責的追究,但應按照國務院、原勞動部、國家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有關文件的規定,追究責任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對于違法犯罪情況,應當按照法律程序,根據規定追究違法者的刑事責任;對于違法沒犯罪的情況,也應嚴肅追究相應責任;如果檢查發現或者有人向執法部門檢舉或控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執法部門有權要求違法者應訴;如果違法行為成立,必須承諾立即改正,或接受停產整頓、經濟處罰、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分的懲罰。
(三)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法律制裁
違反安全生產法就應當受到相應的懲處或制裁,其主要制裁
形式:
1. 責令改正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2. 經濟賠償
上述情況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3. 罰款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的,可以處以罰款。
4. 責令停產整頓
上述情況,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5. 吊銷營業執照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6. 追究刑事責任
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拘留、罰款或者警告處分;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公有制用人單位,上述情況還要依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給有關責任人以黨紀政紀處分,如撤銷黨內外一切職務、開除公職、記過、警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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