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交叉結合的控制與管理方法
(1)技術控制法
根據交叉結合處特點,可采用以下控制技術措施。
①隔離防護法:采用隔離裝置,如防護網、罩、護欄等將交叉結合區域范圍加以封閉隔離,防止人員進入交叉結合區而發生事故。
②限制法:交叉結合處是能量、物質、信息的轉運點,通過降低物體的運行速度,可降低其危險性。如搬運設備進出車間出入口時降低速度運行。又如車輛通過交叉道口時慢速行駛。
③分流法:即在能量通道上采取措施,設立安全通道,防止人員進入能量通道上。如在運輸交叉口處設人行天橋、立交橋,人車分道,防止人與車、車與車相撞。
④聯鎖法:即通過在交叉結合處裝設安全聯鎖裝置,當人員進行交叉結合處時,使運動物體不能進入。
⑤警示法:可采用兩種警示法:一是在交叉結合顯著位置設置安全標志牌或安全標志照明;二是設置聲、光報警系統,人員一旦進放交叉結合處,系統就發出警報,提醒人員迅速離開。
上述方法可組合使用,以提高控制的可靠性。
(2)管理控制法
①實行定點、定人管理:根據交叉結合的危險性等級,對危險性大的交叉結合應指定專人管理。尤其是對于管理交叉結合類,一定要明確交叉結合區域界線,明確管理范圍,實行包干制,避免出現管理盲區。
②加強對交叉結合及其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查:管理人員應定時檢查交叉結合的異常情況,以及防護裝置的有效性。尤其是設置聲光報警系統的交叉結合,應經常檢查報警系統是否有效,其靈敏性如何,對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報警系統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③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宣傳教育:讓作業人員了解交叉結合的危險性,避免進入危險的交叉結合區域,或減少在危險交叉結合內逗留時間。
④明確職責:明確交叉結合相關單位、部門、人員的職責,督促各方面認真旅行職責。
⑤指定人員監護:對于危險性較大的交叉結合,在特定時間里指定專人進行監護。如道路交叉道口,在上下班時人員車輛集中,為避免事故應指派專人進行監護。
3.共同區域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協調
不同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區域內作業的交叉結合如果協調不好,很容易導致事故發生。《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或施工作業時,由于是兩個平等的法律主體關系,其中的任何一個單位都不能直接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去影響另一方。因此,只能通過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方式來協調兩個平等法律主體的關系,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在生產經營活動或施工中,各方應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4.項目承包的安全協調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不定期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等經濟活動中,常存在很多事故隱患,有些承包單位或個人由于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在經營活動中安全生產沒有得到保障而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通常,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沒有資質的承包單位或個人,其經營成本要比正規的單位要低。因此,有些生產經營單位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千方百計壓低工程項目承包費用。或提高場所、設備出租的費用,而把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這些承包單位或個人在經營活動中,也不采取安全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許多正規生產經營單位也存在各種形式的“外來施工單位”或“掛靠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問題,有的單位“以包代管”,甚至與承包方簽訂“生死合同”,忽視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協調與管理,因而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這方面的事故教訓很深刻,需要法律加以規范約束。因此,《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要求:
(1)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2)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3)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