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
4.7.1人資行政部負責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和告知書,告知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及個人保證職業健康安全應履行的義務。
4.7.2勞動者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人資行政部、安全環保部應向勞動者如實告知,現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7.3新上崗員工上崗前人資行政部將名單報安全環保部,由安全環保部組織培訓新上崗人員學習職業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并將培訓考核情況計入勞動者檔案。在崗期間每年由安全環保部和各部門(車間)分別組織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使每位勞動者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并將培訓考核情況計入勞動者檔案。
4.7.4安全環保部負責在生產車間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以及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評價的結果。各有關部門及時提供需要公布的內容。
4.7.5安全環保部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4.7.6人資行政部以書面的形式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由本人簽字確認,發現疑似職業病危害的及時告知本人。員工離職時,如索取本人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4.7.7安全環保部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職業病危害告知事項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4.7.8各車間要對本車間設置的警示標識進行定期檢查,查看是否有脫落、脫色,字跡不清等情況,發現缺少及時上報補充。
4.7.9采購部負責索要采購設備的中文說明書提供安全環保部門,檢查是否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如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需要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4.8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
4.8.1安全環保部在接到人力資源部門提供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包括轉崗人員)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勞動者信息后,5日內擬定職業健康監護工作計劃,經主管領導同意后與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簽訂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委托書和協議,委托書和協議包括:體檢時間,體檢勞動者人數,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名稱等信息。在人力資源部門和相關部門的配合下開展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本項工作。
4.8.2安全環保部和人力資源部門每年年初根據上一年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規定的體檢周期,核實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報公司領導同意后開展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與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簽訂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委托書和協議,委托書和協議包括:體檢時間,體檢勞動者人數,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名稱等信息。在相關部門的配合下開展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
4.8.3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人力資源部門報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制定體檢計劃,并報本單位領導同意后與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簽訂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委托書和協議,委托書和協議包括:體檢時間,體檢勞動者人數,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名稱等信息。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8.3安全環保部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2日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告知形式及時通知員工,并在書面告知上簽字。
4.8.3.1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2日個工作日內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門和車間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并做好登記;
4.8.3.2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勞動者,與人力資源部門協商進行妥善安置,并做好登記;
4.8.3.3對需要復查的勞動者,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復查和醫學觀察;
4.8.3.4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對確定的職業病病人10日內書面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做好簽字記錄。
4.8.4 安全環保部負責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長期妥善保存。
4.8.4.1職業衛生檔案中應包括:本公司基本情況;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的設置、運轉和效果;職業危害因素濃(強)度監測結果集分析;職業健康檢查的組織及檢查結果評價等。
4.8.4.2員工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從業人員從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入廠、退休以及在崗期間的定期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4.8.5其他檔案:
4.8.5.1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復制登記。
4.8.5.2職業史證明發放登記簿。
4.9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4.9.1凡是涉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內容,都是申報范圍。
4.9.2職責分工
?4.9.2.1安全環保部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申報管理和新、改、擴建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申報。
4.9.2.2工程部負責對新、改、擴建項目的職業危害申報提供相關工作資料,配合安全環保部進行申報。
4.9.2.3工藝技術部、各車間配合安全環保部提供生產工藝、生產設備、人員等情況的信息。
4.9.2.4人資行政部負責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資料的提供。
4.9.3 申報時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申報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的管理人員情況;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4.9.4有下列事項發生變化時,相關部門和車間應在10日內向安全環保部通報:
4.9.4.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的,以及完成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4.9.4.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的。
4.9.4.3單位名稱、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4.9.4.4經過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發現原申報內容發生變化的。
4.9.4.5車間終止生產經營活動。
4.9.5由安全環保部根據各車間和生產相關部門提供的生產事項發生變化情況,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5日內填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信息,并經相關部門和車間進行核實確認。
4.9.6經核實確認后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公章后,由安全環保部的專兼職人員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連同有關文件、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4.9.7安全環保部應當按要求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以備上級部門監督管理。每年應及時、如實變更申報內容,并將職業病危害因素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申報,申報回執和結果安全環保部存檔備查。
5.0女工與未成年人保護
5.1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員工從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
5.2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禁止女工、未成年人從事特別繁重的體力勞動(Ⅲ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和有毒有害的作業。
5.3根據女員工的生理特點,女員工在經期、懷孕、生育、哺乳期的特殊保護期內,可暫時調任適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