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制定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指標,是為了確保本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滿足法律法規要求,滿足顧客及相關方的要求,確保本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的實現。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質量目標、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指標的制定、管理和實施。
3主要相關過程
a)4.2.3文件控制
b)5.3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c)5.4.2環境因素
d)5.4.2.2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
e)5.4.3法律與其他要求
f)5.5.3信息交流與溝通程序
g)8.2.3過程的監視和測量
h)8.5改進
4支持性文件
a)XF/M001-01-2013《新豐越堡水泥有限公司管理方針》
b)XF/M004-01-2013《文件控制程序》
c)XF/M004-03-2013《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程序》
c)XF/M004-04-2013《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程序》
d)XF/M004-07-2013《信息交流與溝通程序》
e)XF/M004-26-2013《糾正、預防措施程序》
5適用的法律法規
a)《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b)《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d)《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環境防治法》
e)《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f)《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g)《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h)《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6職責
6.1管理者代表組織制定公司的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及相關層次上的分目標或指標。
6.2各部門負責人根據本部門的職責權限提出相關層次上的分目標、指標。
6.3總經理負責組織對目標和指標的評審并批準頒布實施。
7程序
7.1目標和指標制定的策劃
7.1.1管理者代表應對目標和指標的制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策劃,策劃應包括:
a)目標和指標制定的依據;
b)提出目標和指標包括相關層次上分目標和指標的項目;
c)規定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d)行政人事部應把目標制定策劃的要求以適當的方式傳遞到有關部門。
7.2目標和指標的制定
7.2.1目標和指標制定的依據
a)與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b)顧客、相關方的要求;
c)本公司的質量方針、環境方針、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d)重要環境因素,不可接受風險;
e)本公司的工藝、裝備水平、人員素質。
7.2.2質量目標的制定
7.2.2.1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有關人員提出總的質量目標??偟馁|量目標應符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符合質量方針的規定,體現本公司在同行業中的先進水平,同時能夠確保實現??偟馁|量目標應包括:
a)產品的質量目標;
b)服務的質量目標;
c)持續改進質量體系的目標。
7.2.2.2行政人事部按策劃的要求組織各責任部門提出為確保總目標實現的相關層次上的分目標,包括:
a)資源配置、組織機構、職責權限等目標;
b)內審和過程有效性、持續改進(包括糾正預防措施)方面的目標;
c)監測裝置的控制目標;
d)人力資源管理目標;
e)采購控制目標;
f)服務方面的目標;
g)產品實現過程質量合格目標;
h)基礎設施管理目標;
i)完成生產任務目標。
7.2.2.3總的質量目標和相關層次上的分目標應是可測量的,盡可能以量化的形式進行表達描述。
7.2.2.4行政人事部匯總公司總目標及相關部門或層次上的分目標,經管理者代表審核上報總經理。
7.2.2.5總經理應組織公司有關人員對目標草案進行評審,必要時下發至公司各部門征詢意見,經過論證取得共識后形成文件,由總經理批準、頒布實施。
7.2.3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指標的制定
7.2.3.1由管理者代表組織有關部門根據重要環境因素、不可接受風險的狀況,提出本公司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包括:
a)滿足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目標;
b)實現重要環境因素、不可接受風險控制的目標;
c)持續改進管理體系目標、指標。
7.2.3.2行政人事部應根據所確定的目標、指標,組織有關部門按照XF/M004-10-2011《環境、能源、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制定與實施控制程序》制定相應的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指標和相關管理方案。
7.2.3.3目標、指標應是可測量的。
7.2.3.4行政人事部將目標、指標匯總后,經管理者代表審核后報總經理。
7.2.3.5總經理應在廣泛地征求員工的意見和要求后,組織有關人員包括職工代表等參與協商、評審以取得共識,確認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本公司的環境方針、職業健康安全方針,能確保實現后形成文件,由總經理批準、頒布實施。
7.3目標和指標制定頒布后,管理者代表應按照XF/M004-09-2011《信息交流與協商、溝通程序》進行宣傳,組織公司各級人員學習目標的涵義要求,并將目標印發到公司各部門、分區域,必要時應與相關方溝通。
7.4適當的時候(包括內審、管理評審)等行政人事部應對目標和指標的實現情況進行檢查,并將目標和指標的實現情況報告總經理和管理者代表,傳遞到有關部門和人員。對未能實現的目標和指標,管理者代表應組織職責部門進行原因分析,按照XF/M004-28-2011《糾正、預防措施程序》進行整改。
7.5總經理通過管理評審或以其他方式對目標的實現情況特別是目標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保持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和指標的長期適宜性和不斷改進。
7.6目標的更改
7.6.1當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及時對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目標做出修改或調整。
a) 與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更改或更新后;
b)顧客或相關方的要求發生變化時;
c)產品標準換版時;
d)重要環境因素、不可接受風險發生變化時。
7.6.2需對目標做出調整或修改時,管理者代表組織有關部門的人員按7.1、7.2規定進行更改,更改后報總經理批準,并傳遞到有關部門。
8記錄和報告
見記錄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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