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本公司(廠)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的申報工作,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規定》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廠)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相關職能部門密切配合。
(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采取電子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通過“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加蓋公章并由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四)申報內容有:
1、本公司(廠)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分布情況以及接觸人數;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五)當本公司(廠)有下列重大變化時,向原申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變更:
1、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2、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公司(廠)工作場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4、公司(廠)終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在生產經營活動終止之日起15日內向安監部門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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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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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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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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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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