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懲罰
a、范圍:
1、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
2、違章違紀,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
3、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4、事故發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生者。
5、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6、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7、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者。
b、方法:
1、根據違章情節的輕重程度,及時采以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全公司、停工學習、經濟處罰、行政處罰等辦法予以處罰。
2、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罰款50-500元、賠償損失的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沒收押金等。
3、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辭退、開除等。
4、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獎勵
a、獎勵的范圍
1、認真貫徹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2、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3、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4、在安全管理崗位上盡職盡責,有創新做出貢獻者。
5、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b、獎勵方法
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獎金、獎品或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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