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加強中煤平朔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二級單位、控股公司及實際控制的公司。
第三條?本規定的職業危害主要是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1.粉塵:主要包括煤塵、巖塵、水泥塵;
2.物理因素:噪聲、高溫、放射源輻射;
3.化學因素: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第二章?術語、定義
第四條?職業病是指企業員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第五條?職業危害是指對職業活動的企業員工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物理、化學、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第六條?職業禁忌癥是指企業員工從事特定職業、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及個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狀態。
第七條?有害作業是指在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學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三章?職?? 責
第八條?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組負責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制定公司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負責對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事故的認定、查處工作,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負責指導建立職業健康預評價體系。
第九條?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管理組負責公司職業危害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公司職業危害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建立工作;按照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的職責分工,督促各部門做好各自的相關工作。
第十條?公司職業健康辦公室負責公司職業病預防、統計管理工作;負責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負責組織全公司的職業健康體檢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員工職業衛生健康管理檔案,負責職業衛生日常組織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安全生產監察局負責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監察;負責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的建立和申報工作;牽頭組織職業危害監測工作。
第十二條?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合同簽訂工作的監督、指導工作,并負責職業健康培訓計劃的制定工作。勞動合同簽訂單位必須履行職業健康危害告知義務。
第十三條?公司教育培訓中心負責公司職業健康培訓的組織實施;負責建立、保管職業健康培訓檔案和培訓資料。
第十四條?公司環境保護部負責配合安監局對全公司所有作業場所的粉塵、噪聲、放射源等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保存所檢測的數據。
第十五條?公司生活服務中心負責按規定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公司物資供應中心負責全公司職業健康工作所需的設備、防護用品采購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各單位負責落實公司和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責本單位職業防護設施及職業危害監測的日常管理;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保養和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監督本單位員工個人衛生防護用品佩帶;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定期對本單位的職業健康危害監測點的粉塵、噪聲等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并保存相關數據;負責本單位的二級職業健康培訓工作;負責本單位的作業現場警示標識的建立和職業危害的宣傳工作。
第四章?職業病危害告知
第十八條?公司各單位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在與已進、新進公司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附件寫明。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簽。
第二十條?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簽訂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調入單位的人事部門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第二十一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辦公室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公司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第五章?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公司教育培訓中心應組織專業的職業衛生培訓人員,負責公司的職業衛生知識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五條?教育培訓內容:
1.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2.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5.發生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養基本知識與技能。
第二十六條?教育培訓的對象與要求:
1.新員工的培訓:新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一級和二級職業衛生培訓,一級培訓由教育培訓中心進行培訓,并依據培訓計劃按時實施培訓,負責培訓全部事宜;二級培訓由各生產單位組織進行,培訓后應進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2.新進員工的崗前職業危害培訓不得少于4個學時。
3.員工在調動崗位時,凡接觸職業危害的,應進行針對性的職業衛生培訓,培訓后進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崗。
4.公司教育培訓中心應根據公司培訓計劃定期對公司在崗員工進行職業危害方面的培訓,在崗職工的培訓全年不少于2個學時。
5.所有的職業衛生培訓應有記錄,記錄內容包括時間、日期、培訓內容、培訓老師、培訓地點,受培訓人簽名等。
6.公司應定期邀請衛生、疾控等部門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各單位職業衛生負責人、管理人員,進行全面的職業衛生培訓,提高職業衛生管理業務能力。
7.未進行職業衛生培訓的員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七條?公司職業健康辦公室負責每年組織一次大規模的職業危害宣傳、并利用各種媒體及時發布職業健康方面新的政策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