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了明確門店各位質量責任,明確質量責任人,按《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2、依據:為了明確門店各崗位質量責任,明確質量責任人,按《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3、適用范圍:門店各崗位人員。
4、責任:由門店負責人實施工本制度。
5、內容:
5.1、連鎖門店應設以下崗位:門店負責人、門店質量負責人、驗收員、陳列保管員、養護員、退貨員、營業員等;
5.2、門店必須配備符合連鎖門店要求的人員,符合條件的人員按資質可在門店兼職多個崗位;
5.2.1、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可兼職崗位為門店負責人、驗收員、陳列保管員、養護員、營業員;
5.2.2、取得藥師以上(含中藥師)的專業技術職稱,可擔任門店質量管理員;
5.3、門店的質量管理員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其應在職在崗,不得虛掛。質量管理員上崗期間應在“質量管理工作人員在職在崗情況表”中簽到。記錄時間為上午和下午兩次。如遇請假情況,應附請假事由,1-2天內上報總部質管科,請假3天以上應上報當地藥監局;
5.4、藥師暫離崗位或遇請假時,應向顧客出示“停止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銷售”的告示牌。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5.5、門店人員情況花名冊里要求明確每個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崗位、職務、職稱、學歷、資質、健康等內容。每個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資格證書、GSP上崗證、技能上崗證、健康體檢表等原件由門店自行保管,其復印件由總公司辦公室留存備查并建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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