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藥品出庫復核管理工作,確保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符合質量標準,杜絕不合格藥品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庫藥品應按先產先出、近期先出、按批號發貨的原則出庫。如“先產先出”與“近期先出”出現矛盾時,應優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則。
第三條 庫管人員發貨完畢后,在發貨單上簽字,將貨交給復核員復核。復核員應按發貨清單逐一核對品種、批號,對實物及包裝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復核項目應包括:品名、劑型、規格、數量、生產廠商、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發貨日期等項目,核對完畢后應填寫出庫復核記錄。
第四條 出庫復核與檢查中,復核員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并按規定及時報告處理:
(一)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滲漏;
(二)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脫落;
(四)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五條 下列藥品不得出庫:
(一)過期失效、霉爛變質、蟲蛀、鼠咬及淘汰藥品;
(二)內包裝破損的藥品;
(三)瓶簽(標簽)脫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種;
(四)懷疑有質量變化,未經質量管理部門的明確質量狀況的品種;
(五)有退貨通知或藥監部門通知暫停使用的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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