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國務院《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制訂本管理制度。
2. 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藥物。主要包括裂變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發生器及其配套藥盒、放射免疫分析藥盒等。
3.? 醫院使用放射性藥品必須取得《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個月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換證。
4. 放射產品必須從生產企業直接采購,不得經過任何中介單位和個人。
5. 放射性藥品的使用科室為核醫學科。核醫學科必須具備與其醫療任務相適應的并經核醫學技術培訓的技術人員。
6. 放射性藥品的采購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藥品領藥計劃單》,藥劑科采購人員復核后交藥劑科主任、分管院長審批,定點采購。
7. 放射性藥品的應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實驗室內,并有安全防護措施。
8. 放射性藥品的質量檢查驗收,不良反應收集由核醫學科負責。
9. 放射性藥品使用后廢物(包括患者排出物)應分類處理,并按照國家環保和輻射防護的有關規定處置。
?
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中醫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中醫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愿檢盡檢人員核酸采樣點安全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
整運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職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護理安全制度及措施
醫療安全十三項核心制度
醫院安全生產制度
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與規范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